四、道德的发展
(一)良心的起源
良心包含做错事后不安的情绪以及具备避免做该事的能力。儿童拥有良心之前,需要先内化道德标准。因为它需要儿童相信它是正确的,而不仅仅是因为别人那么说,所以良心取决于儿童是否自愿做正确的事。但是,抑制控制,即通过意识或努力去抑制冲动,是通过促进儿童自愿遵从父母的期望来促成良好的发展。发展良好的儿童会表现出约束性顺从,即儿童服从是基于与父母合作的渴望,这类儿童的父母往往对儿童的需求反应敏锐而且愿意与其配合。反之,则是出现情境性顺从,即儿童的服从是基于父母对儿童行为的强力控制。导致这种差异的重要原因是儿童是否与父母形成亲密和相互回应的关系(以对每个人的需要和目标进行积极回应以及分享积极情感为特征的亲子关系)而非畏惧或恼火的亲子关系。
(二)道德认知的发展
道德认知的发展主要是通过考察儿童在判断各种行为对错过程中道德推理能力的发展状况。科尔伯格(Lawrence Kohlberg)提出的三个水平六个阶段的道德发展阶段理论是道德认知发展中最著名的理论。具体如下:
1.前因循水平(包括阶段1和阶段2)
阶段1:惩罚与服从阶段,即所谓对的,就是绝对服从规则和权威,避免惩罚,不造成物质损害。
①所谓对的,就是不违反规则,为服从而服从,不对人和物造成损害。
② 做得对的理由是避免惩罚和权威的强力。
此阶段的主要社会观点是:本阶段的人采纳的是自我中心的观点。处于这一阶段的个体不考虑他人利益或认识他们与行为者的利益之间的区别,更不能把这两种观点联系起来,依据物质后果而不是依据他人的心理兴趣裁判其行动,把自己的观点与权威观点相混淆。
阶段2:个人的工具主义目的与交易阶段,即所谓对的,就是能满足自己或他人的需要,按具体交换原则做公平的交易。
① 所谓对的,就是遵守会给某人即时利益的规划。一切能满足自己利益和需要的行动就是对的,并且也赞允别人这样做。对的也就是公平的,即一种平等的交换、交易和协定。
②做得对的理由是在能满足自己的需要或利益的社会观点情况下,还必须认可别人也有自己的利益。
此阶段的主要社会观点是:本阶段的人采纳的是一种具体的个人主义观点。他能把自己的权威和别人的利益及观点加以区别。他(她)意识到每个人都有自己追求的各种利益,且充满着冲突,所以,所谓对的是相对的(具体的个人意义上的)。个人通过工具主义交换服务,通过对他人和他人的善意的工具主义需要,或通过对每个人的等量公平给予,来把彼此之间相互冲突的个人利益相整合或相联系起来。
2.因循水平(包括阶段3和阶段4)
阶段3:相互性的人际期望、人际关系与人际协调阶段,即所谓对的,就是应该扮演一个好角色,关心别人,珍惜别人的感情,与伙伴保持忠诚和信赖,激励遵守规则和期望。
①所谓对的,就是遵从亲人的期望,或一般人对某人作为儿子、姐妹、朋友等的角色期望表示遵从。“为善”是至关重要的,意指有良好的动机,关心别人,维护相互关系,维持相互信任、忠诚、尊敬和感恩之情。
②做得对的理由,就是要按自己和别人的标准社会观点“为善”,如果一个人能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关心别人,那就希望自己也有善的行为(金科玉律)。
此阶段的主要社会观点是:本阶段的人采纳的是一种与其他人发生关系时的个人观点。他意识到人所享有的情感、协议和期望高于他个人的利益。他能用“具体的金科玉律”所阐发的观点,设身处地地考虑问题,但是,他仍不具有普遍化的“制度”概念。
阶段4: 社会制度和良心维持阶段,即所谓对的,就是对社会尽职尽责,恪守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或群体的福利。
①所谓对的,就是要履行个人所承诺的义务,严格守法,除非它们呈现与其他已规定了的社会责任及权利相冲突的极端情况。所谓对的,也指对社会、群体或机构有所贡献。
②做得对的理由乃在于致力于使机构作为一个社会观点体运行,自尊或良心则指履行个人既定的义务,或考虑这种后果:“假如每人都这样做,会怎么样”。
此阶段的主要社会观点是:本阶段的人已把社会观点与人际协调或动机相区别。这种人采纳了一种制度观点,并据以确定角色和规则。他或她是依据自身在制度中的地位来确定个人关系的。
水平2-3:过渡水平。这一水平属于后因循水平,但尚未具有原则性特征。
主要内容是,在这一过渡过程中,选择是个人的和主观的,且以情绪为基础。良心被视为是任意专断且相对性的,视为诸如“责任”和“道德上是对的”等观念。
转型性社会观点是,在这一阶段中的人采纳的社会观点已超脱了他所处的社会,把自身看成一个个别的决策者,而不受任何普遍化的社会义务或契约所束缚。这种人能按特定社会规定来承担和选择契约,但不具备这类选择的原则。
3.后因循与原则水平(包括阶段5和阶段6)
道德决定是由那种按公平和福利运作来设计的社会中,全部组成或创造这个社会的成员同意的那些权利、价值或原则中产生出来的。
阶段5:至上的权利、社会契约或功利阶段,即所谓对的,就是维护基本权利、价值和合法的社会契约,甚至它们与所属群体的具体规则和法律相冲突时也如此。
①所谓对的,就是认识到这种事实:人人都持有各自不同的价值和观点,而大多数价值和规则却相对于他所属的群体,但是这些“相对的”规则只有是公平的才应该遵守,因为它们是一种社会契约。而某些非相对的价值和权利,诸如生命和自由,则应在任一社会中都必须遵守,而且不管大众的意见怎样。
②做得对的理由,一般来说,是认为有义务遵守法律,因为人们缔结这种社会契约的目的在于用法律来发展全人类的福利,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权利。家庭、友谊、信任及工作义务也是自由协商的,在尊重别人权利的前提下形成的义务或契约。个人对法律和责任的考虑,是以对人类整体功利——“为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理性批判为基础的。
此阶段的主要社会观点是:这一阶段的人采纳了一种超前的社会观——这是一种理性的个体意识到价值和权利优于社会依附和契约的观点。他通过正规的协商、契约、公平的机制和正当的过程来整合各种观点。他或她既考虑道德观点,又考虑法律观点,认识到它们的冲突,发现整合它们的困难。
阶段6:普遍性伦理原则阶段,即这一阶段的人被假设为一种全人类都应当遵从的普遍伦理原则所指导。
①至于什么是对的,阶段6的人受人类普遍伦理原则所指导。特定的法律或社会协议通常有效,是因为它们建立在这种原则之上。当法律违反这些原则时,阶段6的人仍会按这些原则行事。这些原则仍是普遍的正义原则:人权平等和尊重个人作为人类的尊严。这些不仅仅是公认的价值,而且也是用来做出独特决定的原则。
②做得对的理由是:作为一位理性者,他已证明了原则的有效性,因而立志为之献身。
此阶段的主要社会观点是:这一阶段的人形成了一种用于社会治理或伦理依据的观点。这种观点是任何懂得道德本质或懂得尊重人是作为目的而不是手段这一基本道德前提的理性者所采纳的观点。
上述的道德发展阶段模型是经过科尔伯格及其同事在美国进行30年的追踪研究和在世界各地进行的跨文化研究的结果所证明的。不过,科尔伯格第三次修订的标准问题道德判断测量量表只能测量前5个阶段,并不能测量作为普遍伦理原则取向的第6阶段。也就是说,该模型的1至5阶段是经过实证证明的,阶段6没有经过实证证明,只能以哲学和伦理学来证明。正如他自己所指出的:“……也许阶段6所具有的心理学实证的意味较小,而只是为道德发展的方向作具体的说明,那就是:伦理道德的发展乃是继续前进的。”
(三)道德行为的发展
道德行为主要是指在面对诱惑时个体的实际行为。从社会的立场来看,道德行为发展的一个更为重要的指标是,即使在被发现或受惩罚的可能性很低时,个体也能够抵制诱惑、遵守道德规范的程度。一般来说,对道德行为的学习与其他社会行为相似,都是通过强化、惩罚和观察学习获得的。其中,强化是道德行为的决定因素,惩罚在建立道德约束中占有重要作用,社会榜样对道德影响也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