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理论重视矛盾的同一性,但不否认矛盾的斗争性

四、和谐理论重视矛盾的同一性,但不否认矛盾的斗争性

同一性与斗争性是矛盾的两重基本属性。同一性是指矛盾互相联系、互相依赖、互相贯通的性质。这里的“同一”是一个特定含义的哲学范畴,不能按日常生活用语把它理解为“同一个东西”。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互相排斥、互相反对、互相否定的性质。这里的“斗争”也是一个特定含义的哲学范畴,不能混同于日常用语或政治用语。在革命战争年代,由于我们主要面对的是敌我之间的对抗性矛盾,解决这种矛盾的方式往往“不是你吃掉我,就是我吃掉你”,解决矛盾的结局往往也是“矛盾的一方战胜另一方,矛盾的一方消灭另一方”。因此,当时我们更多地强调矛盾斗争性,强调斗争性在解决矛盾中的重要地位。这是正确的,必然的。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后,由于阶级斗争不再是主要矛盾,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大量矛盾是在人民内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的非对抗性矛盾,其解决矛盾的方式已不再适用于“不是你吃掉我,就是我吃掉你”,而是要作出新的重大转变。这种转变在50年前毛泽东发表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时候就已经提出,并已从经济、政治、文化诸方面形成了一系列的方针和措施。只是因为后来受革命时期习惯思维的影响,“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片面夸大斗争性的地位和作用,使得这个转变在较长时期里进行得很不顺利。全面改革开放与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加速了这一转变的历史进程,要求我们从实际出发,采用和平的、民主的、自我调解的等非对抗形式,正确地处理和化解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大量人民内部矛盾。这就要求我们特别重视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和谐共生的关系,重视矛盾的同一性在解决矛盾中的地位和作用,倡导一种互助、合作、团结、共赢、稳定、有序、和谐的价值理念。

按照毛泽东创立的社会主义社会矛盾学说,解决人民内部的非对抗性矛盾的方针,主要是统筹兼顾、适当安排,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并且尽可能地将消极因素转变为积极因素。依据这样的方针,采取的方式、方法也主要是从对全体人民的统筹兼顾这个观点出发,就当时当地的实际可能条件,同各方面的人进行协调。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矛盾,部门与部门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矛盾,家庭与家庭以及家庭内部的矛盾等,都需要用协调的方式、方法,才好解决。协调也有多种方式,其中最为主要的是三种方式:一是妥协性协调。比如在经济活动中买卖双方的矛盾,你说10元,我说8元,而妥协的结果是9元。二是互补性协调。比如我国目前东西部地区发展的矛盾就是通过资金、技术与资源之间的互补来协调解决。三是斗争性协调。即协商与斗争在一定的条件下相辅相成,进而解决矛盾。比如处理“上访”,一方面表明矛盾双方已经达到一定的对立和排斥,另一方面又表明双方都对上级机关寄予信任和期待。这就既有斗争又有协调。《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在协调中必须保护弱势群体,但也不准上访人员有诬告、串联等非法活动,如有将依法制裁。这其中就在协调中包含了一定的斗争。故而也可称之为斗争性协调。(https://www.daowen.com)

但是,必须看到,和谐社会理论在重视矛盾同一性作用的同时,并不否认和轻视矛盾的斗争性。因为任何矛盾的存在和解决,都既离不开矛盾的同一性,也离不开矛盾的斗争性。毛泽东说:“矛盾着的对立面又统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事物的运动和变化。”[8]不重视矛盾的同一性在解决矛盾中的作用,就没有和谐;但是否认和放弃矛盾斗争性,也不会有和谐。比如,对于当前人们最为痛恨的以权谋私、贪污腐败以及意识形态领域中存在着的利己主义、拜金主义、历史虚无主义等等,就必须开展毫不留情的斗争,依照党纪国法给予查办。如果不积极开展斗争,社会腐败就会变本加厉,社会风气也难以根本好转,当然也就谈不上社会和谐。诚然,我们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一定要讲究工作方法,避免激化矛盾,争取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诸因素,但这是斗争性采取何种形式达到预期效果的问题,而不是斗争性的有无问题。因此,在我们重视和强调矛盾同一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时候,决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否认和放弃矛盾的斗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