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竞赛分组

四、竞赛分组

径赛项目的运动员排序、抽签和录取如下:

1.赛次和分组

(1)参赛运动员人数过多,不能在一个赛次(决赛)进行比赛的径赛项目,应举行若干赛次的比赛。举行决赛前的各赛次比赛时,所有运动员都必须参赛,并通过各赛次取得决赛的资格。

(2)对比赛有管控权的组织,可以在本次比赛或在先期的比赛中举行一个或多个项目的附加资格赛,并定出某部分运动员或所有运动员的参赛资格。此类规定或任何其他做法(诸如在特定时间段达到报名标准、在特定比赛取得的名次、成绩排名等),通过什么途径和通过什么比赛可以获得参赛资格,均应在每个比赛的竞赛规程中加以说明。

(3)应由技术代表安排比赛的预、次、复赛。如未任命技术代表,则应由组委会安排。如无特殊情况,应使用表4-8~表4~13确定径赛项目的赛次、各赛次的组数和每一赛次的录取方法。

表4-8 100m、200m、400m、100m栏、110m栏、400m栏

表4-9 800m、4×100m、4×200m、异程接力、4×400m

表4-10 1 500m

表4-11 3 000m

表4-12 5 000m

表4-13 10 000m

如有可能,在比赛的所有预赛赛次中要将同一国家或队的运动员和成绩最好的运动员编在不同组内。第一赛次之后,通常只有根据《田径竞赛规则》第166条运动员排名相似时,才能在各组之间调换运动员。

注意:

(1)安排预赛分组时,建议尽可能考虑所有运动员的成绩数据,分组抽签时,通常应使优秀运动员能进入决赛。

(2)世界锦标赛和奥运会的技术手册中可能会提供不同的分组录取办法表。

2.排名和分组组成

(1)对于第一赛次,应根据运动员在事先规定的时间段内取得的有效比赛成绩进行排序,然后按照蛇形分布的方法安排运动员分组。

(2)第一赛次之后,应按下列程序安排运动员后续赛次的分组。

①100~400m跑、4×400m及较短距离的各项接力,应根据运动员前一赛次的名次和成绩进行排序。根据该原则,运动员将按下列顺序排名:

最快的第一名,次快的第一名,第三快的第一名,依此类推。最快的第二名,次快的第二名,第三快的第二名,依此类推。最后可按下列顺序补取:按成绩录取的最快者,按成绩录取的次快者,按成绩录取的第三快者,依此类推。

②其他各项目应继续按照运动员报名成绩排序后分组,只有在前面赛次中提高成绩的运动员才可进行调整。

(3)将运动员按排列的序号,依照蛇形分布的方法编入各组。例如,用下列方法将排序录取的24名运动员编为三组。

A组:1 6 7 12 13 18 19 24

B组:2 5 8 11 14 17 20 23

C组:3 4 9 10 15 16 21 22

在任何情况下,在分组确定后应抽签排定A组、B组、C组的比赛顺序。抽签排定道次。

(4)100~800m的各项径赛、4×400m及以下各项接力赛,如在一次比赛中要连续进行几个赛次时,应按下列规定抽签排定道次:

①第一个赛次和根据《田径竞赛规则》第166条规定任何预赛比赛,抽签排定道次。

②对于后继赛次,应根据《田径竞赛规则》第166条3(a)规定的程序,800m按《田径竞赛规则》第166条3(b)规定的程序,在每一赛次之后对运动员排序,然后分三次抽签排定道次:

(a)排列前四名的运动员或队,抽签排定3、4、5、6道。

(b)排列第五、第六名的运动员或队,抽签排定7、8道。

(c)排列后两名的运动员或队,抽签排定1、2道。

注意:

(1)不足或多于8条分道时,上述方法经过必要修改后,仍应遵循。

(2)在《田径竞赛规则》第1条1(d)~(j)的比赛中,800m比赛起跑时每条分道可站1人或多人,或者采用弧形起跑线,不分道起跑。

(3)在《田径竞赛规则》第1条1(a)(b)(c)的比赛中,上述方法通常只适用于预赛,除非出现名次相等或进入下一赛次某组的运动员人数比事先预料的多,并需有关裁判长事先确定。

(4)在800m比赛中,包括决赛中,由于任何原因,当有超过可用跑道数的运动员参加比赛时,技术代表将决定在哪一条分道对多出的运动员进行抽签排定道次。

(5)当跑道数多于参赛运动员人数时,应不使用内侧1条或多条跑道。

(6)单一赛次:在《田径竞赛规则》第1条1(a)(b)(c)和(f)的比赛中,800m以上的项目和4×400m以上的接力项目以及只进行一个赛次(决赛)的项目,应抽签决定运动员的道次或起跑位置。

(7)当比赛项目决定举行一系列的比赛方式,而非单一赛次及决赛,该比赛条例必须列明所有相关考虑情况,包括排序、抽签及最终成绩的产生方法,必须确定。

(8)不允许运动员更换组别或道次参加比赛,除非有关裁判长认为这种更换是公平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