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警告

十二、警告

以下情况应予警告:

(1)对已被警告过的一方判违例。

(2)对严重违犯或屡犯者判违例并立即向裁判长报告,裁判长有权取消其比赛资格。

(3)未设裁判长时,竞赛负责人有权取消违犯者的比赛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