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 深度指导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第36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此规定,可看出,双方协商一致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由于提出的主体不同,法律后果则不同。若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若由劳动者本人提出,则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 HR风险提示
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最好签订离职协议,明确双方解除理由,明确权利义务。
■ 典型案例
某科技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骆某向某科技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申请人:骆某
被申请人:某科技公司
2016年3月,骆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工作,任职销售,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8月31日,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2017年9月,骆某以某科技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某科技公司提出为由,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证明其主张,骆某向仲裁庭提交了录音证据一份,录音中,骆某的直属上级以补偿半个月工资为条件,要求与骆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查明,录音中内容双方未订立书面协议,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8月31日解除。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依据骆某提交的录音及骆某与某科技公司当庭所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由某科技公司以额外支付半个月工资为条件,与骆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某科技公司应当向骆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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