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 深度指导
关于试用期的解除问题,《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知,国家以对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在劳动者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包括: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情况可笼统地概括为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试用期间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总共有3种情况,但依据第21条的规定,仅发生第1种和第2种情况时,即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在其试用期间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注意,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若用人单位根据第40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法律已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若用人单位超出该范围,往往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合同期限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的试用期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如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此时在裁判时一般仅认定第1个月为试用期。
■ HR风险提示
1.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劳动合同的期限约定试用期期限;
2.入职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
3.充分做好背景调查,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试用期期满前对员工进行考核评价,对未达到转正条件的员工进行谈话、培训、调岗等,仍不达标者可向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典型案例
王某因简历造假在试用期内被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某互联网公司
王某于2017年3月应聘某互联网公司,在个人简历学历一栏中,他自报某名牌大学全日制计算机管理专业本科毕业。因为某互联网公司要求应聘者必须是全日制本科毕业以上学历,而且王某也符合条件,于是王某被顺利录用并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该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王某的岗位为计算机工程师,试用期为3个月。入职后1个月内,某互联网公司发现王某在很多较为简单的工作任务中常常出现一些低级差错,于是对王某学历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后某互联网公司向某名牌大学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大学并未向王某颁发过全日制计算机管理专业本科文凭。某互联网公司遂以王某提供虚假学历、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为由将王某辞退。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互联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庭审中,王某称其入职时向某互联网公司提交的本科学历证书为在职本科学历证书,某互联网公司向仲裁庭提交的全日制本科学历(复印件)并非其入职时向公司所提交。但王某入职时提交简历中所注明的本科学历的性质及就读时间均与某互联网公司所提交的全日制本科学历(复印件)相符,而与王某所提交的在职本科学历证书不符。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某互联网公司在招聘时告知了王某须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王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虚假学历,影响了某互联网公司对其专业技能的判断,某互联网公司以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规定,故裁决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19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21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3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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