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合同,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 深度指导
在实践中,很多劳动者误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未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此观点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该法中第46条已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此情况不属于法定情形,故劳动者以此为由辞职,得不到经济补偿金。
■ HR风险提示
1.对员工的合同期限清楚掌握,对即将到期的劳动合同作出是否与劳动者续签的决定。
2.一旦出现到期后未续签的情况,要及时补签合同。
■ 典型案例
韩某与某工程技术公司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韩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申请人:韩某
被申请人:某工程技术公司
韩某于2010年8月3日入职某工程技术公司,任技术员,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10年8月3日至2011年8月2日的劳动合同,约定韩某月工资标准为6500元。劳动合同于2011年8月2日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韩某正常工作至2011年11月9日,并以某工程技术公司未续签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辞职。韩某主张,因某工程技术公司未续签劳动合同,该公司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某工程技术公司对此主张不予认可,主张该公司曾要求与韩某续签劳动合同,但韩某未签字,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故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审理结果(https://www.daowen.com)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虽于2011年8月2日到期,此后未再续签,但韩某以某工程技术公司未续签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情况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韩某要求某工程技术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