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深度指导
用人单位作为管理方,应为劳动者提供安心的劳动环境,不为非工作以外的因素所困扰。面对职场中的性骚扰问题,很多女性职工选择了沉默,少数勇敢站出来维权的女职工,也因为证据不足等原因无法胜诉。在实践中,如果女职工能够完成基本程度的举证责任,如短信、通话录音等,证明其在工作场所确实收到了经常性的性骚扰,人民法院往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认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从而支持女职工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 HR风险提示
1.人力资源部门可定期找女职工谈心,了解相关情况;
2.人力资源部门设立常设机制,若女职工遇到性骚扰的情况可进行投诉,HR收到投诉后,应加以重视,并迅速调查,一经查实,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
■ 典型案例
高某因受到性骚扰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原告:高某
被告:某外企
高某于2010年9月到某外企工作,双方签订有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2月,高某因不堪忍受上司对其进行骚扰,故提出辞职。双方办理完毕相关离职手续后,高某认为自己不能忍气吞声,要给自己讨个说法,遂提起了劳动仲裁、诉讼,要求该单位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高某主张其直属上司对其进行骚扰,其提出辞职实属无奈,并就其上司对其进行骚扰的情况提交了电话录音、手机短信等证据予以证明。经与该外企核实,电话录音及手机短信显示与高某往来的人确是高某的原上级。(https://www.daowen.com)
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责任的一方,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该案中,经审理查明,高某曾受到其直属上司的骚扰,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高某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某外企应向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38条第1款第1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第46条第1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