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后果
■ 深度指导
全国大部分地方的劳动仲裁及法院不受理补缴养老保险纠纷。虽然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方式维护社会保险相关权利,但是在劳动仲裁和司法实践中,鉴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无论通过何种法律程序处理,最终都必须要由社保机构核定基数,接受补缴,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无法直接确定缴费基数、补缴数额等各种因素,因而对此类争议基本上都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明确限定法院受理此类争议的范围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有关内部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因此,建议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或社会保险稽核处理此问题,在多数情况下,行政程序也比较快捷。如果对劳动保障监察或社会保险稽核处理不满意,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但是,依据《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北京市劳动仲裁及法院对户口性质为农村的劳动者提起的关于未缴社会保险而要求支付养老保险赔偿金的仲裁申请予以受理。
■ HR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若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将面临以下几个用工风险:
1.劳动者可能随时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因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
2.医疗保险待遇的损失赔偿风险。
3.工伤保险待遇的损失赔偿风险。
4.生育保险待遇的损失赔偿风险。
■ 典型案例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某
于某,女,农业户口,39岁,其于2007年8月10日到某品牌水饺销售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于某的工作岗位为促销员,工作地点为某连锁超市18号店,双方约定于某的工资组成为保底工资加销售提成,销售公司以银行转账形式向于某支付工资至2013年4月30日,于某亦正常出勤至当日。于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060.28元。2013年6月13日,于某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销售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解除理由为销售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加班工资。于某2013年7月15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于某与销售公司于2007年8月10日至2013年4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请求销售公司支付2007年8月10日至2011年6月30日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17560元;请求销售公司支付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16288元。
审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鉴于双方均认可于某2007年8月10日至2013年4月30日在销售公司工作,故对于某与销售公司在上述期间内存在劳动关系的申请请求予以支持。销售公司未为于某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之规定,销售公司应向于某支付2007年8月10日至2011年6月30日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10221元,同时销售公司还应向于某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3640元。于某于2013年6月13日以未缴纳社会保险及拖欠加班工资为由向销售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及第47条的规定,销售公司应向于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361.68元。
■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1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社会保险法》
第19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22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