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放弃服务期
■ 深度指导
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以给付一定培训费用为代价,要求接受对价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相应提供服务的约定。用人单位依约支付相应对价后,即已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是否要求劳动者履行提供服务义务则成为用人单位的权利。
该案中,某公共卫生服务中心与周某约定的服务期长于聘用合同期限,在聘用合同到期时,某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向周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明确表明不与周某续签聘用合同。尽管在通知书中某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并未明确表示不再要求周某履行服务期,但明确表示了终止劳动关系,不再提供工作岗位,由此可视为放弃服务期的要求。
■ HR风险提示
若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未满,双方只受服务协议约束。用人单位有权放弃要求员工继续履行服务协议。
若员工在服务期内提前离职,若劳动合同期限已满但仍在服务期内的,用人单位仍可依据服务期协议的约定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 典型案例
周某要求某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履行劳动合同至服务期届满未获支持
案情简介
原告(申请人):周某
被告(被申请人):某公共卫生服务中心
某公共卫生服务中心为事业单位法人。2010年3月22日,周某进入某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双方签订聘用合同书,约定聘用期限自2010年3月22日起至2011年3月21日止。2010年3月25日,周某、某公共卫生服务中心签订聘用合同补充协议书,主要约定:聘用岗位为从事科研中心岗位工作;2010年3月22日至2010年4月21日为试用期,如考评合格则可参加岗位竞聘工作;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共计9项,第7项为“乙方(周某)经过试用期考评合格后,甲方(某公共卫生服务中心)于2010年4月22日至2010年5月21日安排乙方参加‘公共卫生领域科研技术培训’,全部费用50000元由甲方承担,接受甲方提供的上述待遇后,乙方必须为甲方服务十年,如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赔偿金后,方能办理离职手续。”聘用合同书到期后,双方在聘用合同书续签页签章确认:续签合同期限自2011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2016年4月29日,某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向周某发出聘用关系终止通知书,载明“您与某公共卫生服务中心的聘用合同将于2016年4月30日到期,请安排好相关工作,于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工作交接并至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
周某认为,双方于2010年3月25日签订的聘用合同补充协议书中约定的10年服务期,是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的服务期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流动,使得劳动者基于该服务期对聘用合同的持续性产生了合理信赖。该聘用合同表明其与某公共卫生服务中心签订了10年的延期聘用合同,遂于2016年6月15日向劳动人事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共卫生服务中心自2016年5月1日起恢复聘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周某的仲裁请求未予支持。周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义务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可以放弃。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长于聘用合同期限,而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后某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发出了终止聘用关系通知书,可视为放弃服务期要求,现周某要求按照服务期的期限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无相关法律依据。因周某、某公共卫生服务中心的聘用合同系到期自然终止,故判决驳回周某要求某公共卫生服务中心自2016年5月1日起恢复聘用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
■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3条第1款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48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