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126.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 深度指导

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需注意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中规定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项目,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单以“基本工资”或“岗位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标准。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是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以劳动者实际发放工资作为计算标准。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劳动者的当月奖金具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劳动者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的,应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用人单位不按月、按季发放的奖金,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3.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4.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折算。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照上述标准向劳动者发放加班费,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请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如果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 HR风险提示

为避免因加班费的计算标准而产生争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对工资的具体项目约定清楚,劳动报酬项目中可以适当约定一些补助费用,因为有些补助如餐补、交通补等是不计入加班费计算范围的。用人单位在实际发放加班费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以避免因加班费计算基数问题引起法律纠纷。

■ 典型案例

高某诉某装饰公司支付加班费

案情简介

申请人:高某

被申请人:某装饰公司

高某是某装饰公司的设计师,负责公司承接业务的装修设计工作。由于高某的设计灵感巧妙,很多客户都指定由高某为其出设计方案,高某因此工作量不断加大,时常加班工作。结算工资时,高某认为公司支付加班费数额过低,于是要求公司重新核实工资数额。公司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为技术计算的加班费。而高某的实际工资要高于基本工资。高某认为公司应当按照实际工资数额计算加班费,在与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高某将该装饰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审理结果(https://www.daowen.com)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某装饰公司在向高某发放加班费时计算标准应当以高某的实际工资为计算依据,责令某装饰公司限期足额将拖欠的加班费支付给高某。

■ 法条链接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4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