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的认定
■ 深度指导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责任的一方,有责任对员工的考勤进行严格管理及记录,在争议发生时,对员工的考勤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在纠纷中,用人单位应提交与其考勤形式相对应的考勤记录,且必须真实。在实践中,并非所有的考勤记录都被确认有证明力,因其存在形式通常为纸质打印版,具有可修改性,在没有当事人的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往往不能被仲裁庭或法院采信。因此,用人单位须完善其考勤记录。
■ HR风险提示(https://www.daowen.com)
1.无论采用指纹形式记录考勤,还是使用纸质打卡、门卡打卡的记录,最好加有每个员工签字确认的环节。
2.员工若存在加班情形,可在考勤记录中一并体现。员工对考勤记录的签字确认不但是对企业自己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员工利益的保护。
■ 典型案例
赵某被某农业发展公司开除,要求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某农业发展公司
赵某于2011年11月14日入职某农业发展公司,双方签有期限为2011年11月14日至2014年11月13日的《劳动合同》。某农业发展公司规定,员工当月迟到三次,或旷工一日,可解除劳动合同。2012年4月27日,某农业发展公司向赵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违反公司考勤制度,多次迟到、无故旷工”。某农业公司主张,赵某在职期间存在迟到、旷工的情况,故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赵某否认其存在迟到、旷工的情形。某农业发展公司以指纹打卡的形式记录员工的考勤。某农业发展公司提交了《指纹打卡记录》作为证据,该记录显示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赵某每月均存在超过3次以上迟到的情况,亦存在天数不等的缺勤情况。赵某对《指纹打卡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审理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某农业发展公司以指纹打卡的形式记录员工考勤,该公司为证明赵某的出勤情况提交了《指纹打卡记录》,赵某虽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仲裁委确认了《指纹打卡记录》的真实性及效力。《指纹打卡记录》显示赵某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确实存在迟到、旷工的情况,故某农业发展公司以此为由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对赵某要求某农业发展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未予支持。
■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6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