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三期”期间违纪,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62. 女职工在“三期”期间违纪,用人 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 深度指导

女职工的“三期”是指孕期、产期、哺乳期。很多人认为,女职工处于“三期”期间,用人单位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些处在“三期”的女职工认为自己已经有了保护伞,消极怠工,不遵守规章制度,而一些用人单位拿工作不认真、不遵守规定的身处“三期”女员工没有办法。此观点是对法律的误读。

《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项规定,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用人单位仅不得依照该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这两条的具体情形为: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4.因企业经营经济问题,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并不是规定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能与身处“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相反,仅存在上述4种情况时,用人单位才不得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若“三期”女职工存在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时,用人单位是可以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 HR风险提示

1.制定详尽的规章制度,并送达每位员工使其知悉。

2.要求孕期女职工提交产假期间的相关证明;生产女职工生育情况的相关材料。因为,不同手术情况,可享受不同天数的产假。

3.要求女职工知晓怀孕后及时告知企业。如员工所在工作岗位不适宜其继续工作,可作适当的调整。

■ 典型案例

某网络公司因刘某旷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某网络公司

刘某是某网络公司女员工,于20154月入职,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72月,刘某生产一子后回老家休产假,产假期满后因感身体不适,向某网络公司申请休病假1个月,并出具了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假期满后刘某仍感身体不适,再次打电话向某网络公司请事假继续在家休息调养,某网络公司同意了刘某休1个月的事假。休完事假后,刘某未回公司报到,亦未继续请事假或病假,某网络公司主动与刘某联系,发现刘某的手机不是关机就是无人接听。持续近2周后,某网络公司向刘某在老家的住址寄送了《返岗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返岗通知书》后一周内到公司报到上班。在超过公司指定的报到时间3天后,刘某回到了某网络公司报到。次日,某网络公司决定以连续旷工超过3天以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以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刘某认为自己处于“三期”,应当受到特别保护,某网络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刘某休完事假后继续在家休养,但未履行请事假手续,也非休病假,故应认定为旷工多日,构成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裁决驳回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42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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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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