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劳动合同的工资支付
■ 深度指导
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缺少有效要件导致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其不能发生合同双方预期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合同无效,对造成合同无效的,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报酬请求权是劳动者基于有效的劳动合同拥有的一项权利,也是不得剥夺的权利。当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时,劳动者不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并且可以要求给付赔偿金,另外,行政执法部门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有权给予行政处罚,全面保障劳动者报酬请求权。若劳动合同为有效合同,劳动者可以直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那么,当劳动合同被司法部门认定无效时,劳动者已经提供了劳动的,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报酬呢?答案是肯定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该劳动报酬请求权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法律如此规定的立法目的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侵害劳动者利益。
■ HR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往往占据强势地位,对于劳动合同条款的制定有决定权。在拟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内容在劳动合同中应当全部具备。另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应当尽量避免,以防止因劳动合同内容无效而与劳动者产生纠纷。
■ 典型案例
于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某建筑工程公司仍应支付于某工资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某
被申请人:某建筑工程公司
于某于2015年3月应聘某建筑工程公司电气工程师岗位,经面试,某建筑工程公司决定录用于某。2015年4月5日,于某入职某建筑工程公司,并向某建筑工程公司提供了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明、简历等资料,于某入职后任电气工程师一职,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4月5日至2017年4月4日,劳动合同约定:乙方(于某)未能真实地提供个人资料、经历、资历,经查实,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建筑工程公司认为于某专业技能不足,遂对于某执业资格证书真实性产生怀疑,2016年5月,某建筑工程公司经与执业资格证书的发证机关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核实,证实了于某的执业资格证书是假的。某建筑公司以此为由,与于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并明确告知于某,剩余工资将不再发放。于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尚未支付的工资。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工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招聘电气工程师时必然要求劳动者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在劳动者没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或未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可能与劳动者签订该劳动合同。于某提交虚假执业资格证书,采取欺诈手段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已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虽属无效,但鉴于于某已付出了劳动,某建筑工程公司应当支付未支付的劳动报酬。
■ 法条链接(https://www.daowen.com)
《劳动合同法》
第17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28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