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低于实际工资为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后果

150. 企业以低于实际工资为基数为 员工缴纳社会 保险的后果

■ 深度指导

实践中,经常遇到有些用人单位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之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违反法律规定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认为自己可以拿到经济补偿,但实际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往往会驳回劳动者的请求。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不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保,这种情形劳动者是不能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只能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https://www.daowen.com)

■ HR风险提示

员工的缴费工资应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企业应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而缴费基数应为员工个人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根据税法据实报税原则,员工月平均工资额应为社保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即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不扣除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公司未按员工实际工资参保,应予补缴或赔偿损失。

■ 典型案例

毛某要求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承担因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待遇降低部分的损失

案情简介

原告(申请人):毛某

被告(被申请人):某人力资源公司

被告(被申请人):某钢结构公司

毛某于201356日入职某人力资源公司,同时被派遣到某钢结构公司工作,岗位为焊工。2015928日,毛某在工作中手部受伤,停止工作。20151116日,毛某被认定为工伤,构成十级伤残。2016326日,北京市某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工伤职工待遇核准,毛某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280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9621元,某人力资源公司领取了上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某人力资源公司领取毛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并未支付给毛某,毛某认为,其月工资标准为每月4000元,某人力资源公司应总计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000元,遂以某人力资源公司和某钢结构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66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669元。仲裁裁决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毛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62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66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669元,某钢结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某人力资源公司依裁决向毛某支付了款项。毛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某人力资源公司和某钢结构公司赔偿因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8379元。

审理结果

经法院前往北京市某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对,毛某受伤前12个月缴费工资总额为40292.09元,受伤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3357.67元。根据上述工资标准,毛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总额应为23503.69元,某人力资源公司已支付毛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621元,故某人力资源公司应支付差额3882.69元。根据《北京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苦干规定》第2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该用人单位支付。人力资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虽为毛某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未足额缴纳,造成毛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数额降低,某人力资源公司应支付降低部分差额。某钢结构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不负有为毛某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且某钢结构公司对毛某的诉讼请求,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支付责任。

■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48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50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