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 深度指导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法第46条第5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是导致劳动关系终止情形中最普遍的一种。劳动合同期满时,双方均有权利选择是否续签,但对选择后的责任法律有着不一样的规定。若用人单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且条件不低于原合同约定的条件,但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自己放弃,用人单位则无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则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 HR风险提示
1.建立员工劳动合同数据库,定期查看合同到期情况,及时作出续签或终止的决定。
2.对合同到期不予续签的员工,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 典型案例
用人单位决定钱某劳动合同到期后不与其续签,钱某起诉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被告(申请人):钱某
钱某于2015年1月1日入职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派遣钱某至某信息科技公司从事客服代表工作。2016年12月2日,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向钱某发出的通知载明:“您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12月31日到期,请及时办理退工手续。通过本公司协调,劳动合同到期后,您可直接入职某信息科技公司。”随后钱某接到某信息科技公司通知,告知其可从2017年1月1日起与某信息科技公司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前在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处的工龄一并计入,最迟签订时间为2017年1月6日,如员工未前往签约,视为自动放弃。2016年12月31日,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为由为钱某开具了退工证明,钱某未在指定时间前去某信息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2月4日,钱某向劳动人事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向其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钱某的请求。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与钱某劳动合同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主张其与某信息科技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终止,安排派遣员工与某信息科技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工龄连续计算,而钱某拒绝与某信息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视为自动放弃,故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对此主张,法院认为钱某的劳动关系是与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建立,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要求钱某劳动合同到期后与案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导致用人单位的主体发生变化,该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规定的不予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要求不支付钱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44条第1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
第46条第5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