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决定不予续签,需要提前告知劳动者
■ 深度指导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决定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针对此问题,各地政府若有相关规定,则应依据地方性规定。例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该规定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40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针对此问题,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若决定在双方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应当在合同终止前告知劳动者,给劳动者充分的时间找新工作,以充分保障其劳动权。关于提前通知的期限,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设定为一个月。对于不能做到提前通知的,可要求其向劳动者支付相应补偿。(https://www.daowen.com)
■ HR风险提示
1.认真学习研究当地的规定、政策。
2.定期关注员工劳动合同的期限,合同到期前,做好员工去留的决定。
■ 典型案例
张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当天,公司通知其不予其续签,张某要求公司支付“代通知金”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北京某化工公司
张某于2010年6月入职北京某化工公司,任技术员,与该公司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2012年5月31日,北京某化工公司通知张某,双方劳动合同于当日到期,公司决定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张某主张,北京某化工公司应提前告知公司不与其续签,不应当天通知,北京某化工公司应支付其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北京某化工公司对张某的主张不予认可,主张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有权决定不与其续签,无须支付任何补偿。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第40条及第47条的规定,北京某化工公司应在张某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通知其公司不再续签,现北京某化工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当天通知张某双方终止劳动合同,额外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向张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
■ 法条链接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第40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47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