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深度指导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9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对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大家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具体含义并不是很清楚,在此一并说明。欺诈,是指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对方因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胁迫,是指故意预告实施危害,使对方因此陷入恐惧,对方因恐惧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是指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逼迫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所以对方当然可以解除合同。在争议发生时,若提出对方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需要由提出此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若不能提出有效的充分的证据,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隐婚”算不算“欺诈”?笔者认为,“隐婚”不算欺诈,这与其能否提供劳动不存在直接必然的联系。若女职工孕期入职,并应聘孕妇不宜从事的岗位,其未告知用人单位已怀有身孕,此情况可认定为欺诈。
■ HR风险提示
1.在员工入职时要求员工填写入职申请表,随劳动合同一并保管;
2.对打算录用的员工进行背景调查,若其提供的相关信息与事实不符,则不录用,将风险降到最低。
■ 典型案例
林某以某医药公司变更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申请人:林某(https://www.daowen.com)
被申请人:某医药公司
林某于2001年1月1日入职某医药公司,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第8条约定:公司根据本企业工资制度和企业内部分配办法每月十日以货币形式支付林某工资。2009年3月至2011年1月林某的职级档位为10级7档,月工资标准为7084元。2011年2月至2012年4月林某的职级档位为9级7档,月工资标准被调整为6360元。林某于2012年5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林某主张,其工资标准系双方劳动合同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某医药公司违背其本人真实意愿调整工资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本人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某医药公司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某医药公司对林某的主张不予认可,主张:根据公司的战略调整,公司于2010年开始进行业务重组、人员整合,将所有岗位重新定级,调整办法自2011年2月开始实施,林某对此情况亦是知悉的,公司系根据重新定级后的标准调整林某的工资标准。林某表示其知悉公司的战略调整,所有岗位重新定级的规定。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可以就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某医药公司因发展需要,进行业务重组、人员整合的情况符合上述法律所设定可与林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定条件。某医药公司将所有岗位重新定级后执行新的薪酬制度,基于此情况,根据林某所在的工作岗位,某医药公司将其职级档位由10级7档调整为9级7档,月工资标准随之调整为6300元。2011年2月至2012年4月,某医药公司均按此标准计发林某的工资已达较长时间,林某未举证证明其曾提出异议,故可认定林某知悉并认可某医药公司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即调整其工资标准的行为,故对林某要求医药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26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第3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