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员工可以享有婚假、产假、医疗期等待遇

91. 非全日制 员工可以享有婚假、产假、医疗期等待遇

■ 深度指导

《劳动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非全日制用工为合法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得到法律的认可,因此非全日制用工形成的劳动关系就成为合法的劳动关系,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具有合法的地位,依法享有劳动权益,包括取得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工资、结算工资的周期以及《劳动法》中有关劳动权益的规定,如劳动保护等,这里当然包括享受婚假、产假、医疗期等。

■ HR风险提示

由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可以随时终止用工,即使工作中劳动者遇到婚假、产假等假期,因用人单位有权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实际上也是享受不到上述假期的。在法律并未强制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享有上述待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岗位特点和法律规定可以选择性提供上述待遇。

此外,非全日制用工的工期较短,工作任务往往是阶段性的,如果在这期间劳动者长时间休假,会中断工作,可能会影响工作的进度,给用人单位带来一定的损失。(https://www.daowen.com)

■ 典型案例

非全日制员工李某怀孕后被单位辞退,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驳回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某教育培训公司

李某于20127月入职某教育培训公司,担任电话推销员,双方口头约定,李某每天下午2 006 00上班,每月工资1800元。201361日,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其怀孕期和产假结束。李某诉称:被申请人于201358日,以口头通知的方式将其辞退,其原因是她于20134月连续向单位请假进行孕期检查,被申请人因得知其怀孕而将其辞退。被申请人辩称:公司已经于20132月与李某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其怀孕后将其辞退的主张不能成立,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李某是非全日制工,用人单位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李某主张其在怀孕后被公司辞退,李某应该对其主张于201358日被某教育培训公司辞退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其未能提供,所以不能认定被申请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故驳回了其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