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明确约定服务期,但有签订培训协议,劳动者违约应当退还合理的专项培训费用

97. 未明确约定服务期,但有签订培训协议,劳动者违约应当退还合理的专项培训费用

■ 深度指导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出资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在本单位的服务期限及违反协议约定劳动者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这是用人单位的一个法定权利。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培训后没有约定具体服务期限的,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还有权利要求劳动者退还培训费用呢?

由于原劳动部办公厅的《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已经废止,司法实践中,未明确约定服务期,但有约定专业培训的条款及违约责任的情况如何处理成为一个难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经过专业培训但未给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技术服务短暂便辞职的,未给用人单位创造经济效益或技术进步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专业技术成本费用。

■ HR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通常需要投入巨大的资金和物力。依据劳动合同的培训条款或培训协议的约定,用人单位虽可以得到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但为了避免约定不清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用人单位在出资对劳动者进行专业培训前,应当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劳动者接受培训后应当为企业服务的期限及违反服务期约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 典型案例

无固定期限但未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员工辞职,应当退还合理的培训费用

案情简介(https://www.daowen.com)

被申请人:朱某

朱某是某技术公司技术研究部员工,于20082月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年3月,公司决定出资5万元让朱某出国参加为期两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公司认为双方既然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没有必要再约定服务期,服务期限即是劳动合同履行的期限,但有在出国前签署培训协议,协议中约定了培训内容、培训目标、培训费用等内容。20089月,朱某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书,双方就朱某是否应当赔偿公司的培训费用引发争议,公司将朱某诉至劳动仲裁委,要求其支付5万元违约金。公司认为自己已经花费5万元对朱某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那么朱某就要为公司服务,否则应如数赔偿培训费用。朱某则认为,公司虽然出资对自己进行了专业培训,但是双方并未约定服务期限,公司主张服务期限就是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显失公平,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期两个月的培训不可能让自己受益终身,因此自己无需向公司支付培训费用。

审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某技术公司出资对朱某进行培训,使其提高专业技术能力,虽未约定服务期,但约定了培训目标,朱某经过培训后为单位服务仅仅5个月的时间,未能给用人单位提供有效益的劳动价值,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令朱某向某技术公司退还培训费用5万元。

■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

第90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