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此为普通债务提起诉讼

132. 用人 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此为普通债务提起诉讼

■ 深度指导

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范围,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上述规定看,一般情况下,对于劳动争议而言,申请仲裁是前置程序,只有经过仲裁裁决之后,当事人不服裁决的,才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该司法解释如此规定的目的是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为了方便广大农民工依法追索工资。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农民工凭工资欠条追讨工资时,很多法院要求先经仲裁程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这样,处理纠纷时程序烦琐、诉讼时间冗长,劳动者往往难以等待,特别是到了岁末年尾就会出现讨要工资高峰,劳资纠纷引发的影响非常大。赋予劳动者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对于快速解决劳动争议、缓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当出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劳动者可以凭借用人单位出具的欠条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劳动者主张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应该获得支持。

■ HR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若向劳动者出具了书面的声明或欠条,劳动者有权利凭借欠条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支付工资,到时,用人单位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的双重责任,建议用人单位遵守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 典型案例

高某诉某金融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案情简介

原告:高某

被告:某金融公司

20087月,高某入职某金融公司,工作岗位为业务员。20099月,由于公司长期拖欠高某工资,高某提出离职,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该金融公司向高某出具了一张盖有财务章的《欠条》,该《欠条》内容为:“经公司财务人员核实和高某本人确认,公司欠高某20093月、6月、8月工资共计两万肆仟元整。”高某离职后多次要求公司将支付工资,公司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诿,经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遂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高某提供的《欠条》可以证明金融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金融公司应当支付拖欠高某的工资。

■ 法条链接

《劳动法》

第79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3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