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51. 因用人 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 深度指导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依据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笔者认为,此规定中所提及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补贴、加班工资等,若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上述款项时,劳动者均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除可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工资差额外,还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是用人单位与劳动之间因劳动报酬的构成或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等问题存在分歧,致使引发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争议的,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克扣”“无故拖欠”或“拒不支付”的主观恶意,则劳动者不能引用该条款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实践中,一些劳动者提出因用人单位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笔者认为,该情况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规定的情形。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由此看出,该规定已明确未休年休假工资可在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一并结算,因此该工资不可作为以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 HR风险提示

1.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向劳动者发放工资;

2.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3.提前告知员工扣发工资的情形,如员工的行为符合扣发工资的情形,应及时告知员工扣发原因,给予员工异议期。

■ 典型案例

王某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某幼儿园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某幼儿园

王某于201431日入职某幼儿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期限自201431日起至2017228日止,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6000元,试用期满工资每月6300元。2017115日,王某以某幼儿园克扣工资为由,向某幼儿园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载明:“王某试用期期满后工资为每月6300元,自20148月,某幼儿园上调其工资为每月8200元。某幼儿园克扣其2014111日至20161231日期间的工资总计10200元。”某幼儿园则认为,王某系自己提出离职,不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王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关于王某主张的2014111日至20161231日克扣工资一节,用人单位应至少保存二年工资表备查,某幼儿园对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负有举证责任,王某对2015116日前的工资支付情况负有举证责任。根据王某提交的工资卡打卡记录和某幼儿园提供的工资支付情况表,佐证了王某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所述情况,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王某主张某幼儿园未足额支付其2014111日至20161231日工资的主张予以采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裁决某幼儿园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38条第1款第2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第46条第1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