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人员加班工资的支付

128. 值班人员加班工资的支付

■ 深度指导

实践中对值班和加班有两种认识:一种认识是值班就是加班;另一种认识是值班不等于加班,两者是有区别的。产生不同认识的原因是法律对于值班的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了处理上的不同做法。可以对值班和加班做一下比较,以明确两者的区别:

1.加班与值班的适用范围不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加班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而值班并非一个法律概念,也缺乏法律依据。通常认为,值班是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等原因,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在午间、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安排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联、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认定值班与加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经营任务,是否有一定的休息时间。

2.加班与值班所享受的待遇不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必须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加班工资及标准是法定的。而对于值班报酬,法律并无相关规定,值班是否应当支付报酬呢?通常认为,虽然值班没有生产经营任务,但担负着单位安全消防、突发事务处理等重要职责,要求劳动者担当如此责任,又不支付报酬,是显失公平的,因此,安排劳动者值班应当支付报酬或津贴。劳动合同或是规章制度有约定或有惯例的,可遵照执行。一般而言,值班待遇会比加班待遇要低。

“值班”与“加班”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却含义迥异,容易被混淆,实践中因此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也屡见不鲜。在法律没有对值班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各地也制定了一些地方规定,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2条规定,下列情形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不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加班费,但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的值班待遇。

■ HR风险提示

为防止劳动者一入职便将“值班”误认为“加班”的情况出现,用人单位应当将值班与加班的区别事先告知劳动者,必要时可以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对值班问题规定清楚。将值班作为加班处理对用人单位而言是不公平的,但值班毕竟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如果值班给用人单位带来了经济效益,单位可以参照加班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一些津贴,避免值班成为一种企业变相剥夺劳动者休息权的手段,并且获得劳动者的支持和认可。

■ 典型案例

刘某诉某商场支付加班费

案情简介(https://www.daowen.com)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某商场

200952日,刘某入职某商场担任消防值班员。20112月,刘某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在商场工作,于是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并要求商场支付2009年至2011年的加班费。商场以刘某的工作岗位就是值班员,而且值班期间是可以休息的为由,认为刘某不存在加班,更不涉及加班费的支付,便不同意刘某的要求。无奈之下,刘某遂将商场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审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刘某确实存在加班的事实,裁决该商场支付刘某加班费。

■ 法条链接

《劳动法》

第41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43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