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发生事故后的责任承担

156. 非法用工发生 事故后的责任承担

■ 深度指导

非法用工指的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所建立的非法劳动关系。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招用工人为其工作;二是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非法用工赔偿的前提应当有职工、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损害后果。非法用工伤亡事故的索赔程序通常为:第一步,受害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依法向发生伤害事故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确认非法用工关系;第二步,受害者因事故造成身体残疾的,应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伤残等级;第三步,受害者或其直系亲属凭非法用工证明和伤残等级鉴定向事故发生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非法用工事故赔偿;第四步,如受害者或直系亲属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https://www.daowen.com)

■ HR风险提示

非法用工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非法用工准确地说属于违反劳动保障行政法规的行为,用人单位将面临劳动保障监察的巨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与此同时,《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确立带有惩罚性质的民事赔偿,使得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发生伤亡事故之时,面临比合法用工工伤事故高出几倍的民事赔偿。

■ 典型案例

1.非法用工单位员工上班受伤应享受工伤待遇

案情简介

原告(被申请人):董某

被告(申请人):罗某

董某是某县农民,开办了一塑料炼油厂,但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20172月,董某招收罗某等人为其工厂做工,201778日的晚上,罗某在上班时被烧伤。罗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住院17天。其间,董某支付了罗某的医疗费用。罗某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七级伤残。为此,罗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董某给付其工伤待遇16万余元,在庭审过程中董某对罗某伤残提出异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罗某为九级伤残。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董某支付罗某各项工伤待遇7万余元。董某认为自己的工厂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没有申请工商营业执照,罗某与自己不能形成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董某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首先,劳动者作为非法用工关系中的相对方,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因非法用工主体的违法行为而导致他们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其次,未办理营业执照进行经营的非法用工主体,虽然形式上不符合用人单位的条件,但实质上已构成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实质要件;最后,非法用工主体由于违反工商登记的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但行政违法行为不影响其民事行为的效力。如果是形式上的差别导致适用不同的法律,对劳动者显然不公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2条、第4条、第5条之规定,确认被告在董某开办的塑料炼油厂工作,在工作中接受安排和管理,接受该厂支付的劳动报酬,现被告在工作中受伤,与塑料炼油厂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该享受工伤待遇。故判决维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2.招用未满16周岁童工发生工伤应承担的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

被告:北京某电气有限公司

刘某,出生日期2002219日,于2017224日入职北京某电气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326日,刘某工作时受伤,并于2017326日至46日在北京某区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治疗。2017414日,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刘某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并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某电气有限公司向其支付:1.一次性伤残赔偿金92472元;2.2017326日至201746日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3.护理5000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因刘某申请,法院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刘某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01782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通知书,结论为刘某已经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十级。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自己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非法用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的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十级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为赔偿基数的1倍。

根据查明的事实,刘某入职北京某电气有限公司时不满16周岁,受伤时亦不满16周岁,双方之间系非法用工关系;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某已经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十级,北京某电气有限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刘某一次性赔偿金,故对刘某要求北京某电气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赔偿金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北京某电气有限公司认可刘某住院11天,同意按照每天50元的标准支付刘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故对刘某要求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诉请,合法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关于护理费,因刘某提供的证据未显示其住院期间存在护理依赖,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刘某要求北京某电气有限公司支付护理费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于侵权纠纷案件中,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系非法用工关系,故刘某要求北京某电气有限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北京某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刘某一次性赔偿金92472元;北京某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刘某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66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4条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5条 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