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员工的工资支付

107. 非全日制 员工的工资支付

■ 深度指导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且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全日制用工则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采用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在内的一些灵活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从法律层面上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与全日制用工不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关于工时,非全日制用工,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全日制用工则是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

二、关于订立劳动关系的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用口头方式确立劳动关系。全日制用工的,则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关于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都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

四、关于工资支付周期。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全日制用工工资支付周期一般是一个月。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在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缓解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的矛盾、减少失业现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另外,对于有些岗位而言,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工成本明显低于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必要选择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 HR风险提示

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适应了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推进灵活用工的客观需要,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选择此种用工方式,在实际运用制度时应当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执行,以免因违反法律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但非全日制用工亦存在一些弊端,如流动性大、难以管理等。

■ 典型案例

苏某诉某网络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案情简介(https://www.daowen.com)

申请人:苏某

被申请人:某网络公司

20122月,苏某入职某网络公司从事网络后期制作工作。由于工作岗位的随意性较大,经苏某与公司协商,约定采用非全日制的用工方式,公司每两个月支付苏某一次工资。苏某工作半年后,发现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的支付周期最长为十五日,遂向公司提出更改工资支付时间的请求。公司答复称,双方已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支付时间,苏某已经签字确认,双方应当恪守履行,不同意苏某提出的要求。苏某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遂将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网络公司与苏某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68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69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70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71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72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