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工资的支付

117. 产假工资的支付

■ 深度指导

产假,是指女职工根据法律规定享有休假权利,从产前到产后,一般有98天。在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给予正常工资待遇,即使在职工孕期减轻了其工作量或者安排调岗,用人单位也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当足额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若单位不为女职工缴纳保险、不发或少发孕、产及哺乳期间工资,女职工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女职工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同时,对促进人口再生产具有重大意义,所以,国家从法律层面上保障女职工生育的权利,并给予必要的物质保障,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不能参加劳动而失去劳动收入时,通过正常获得劳动报酬或是生育津贴的方式保障怀孕职工的合法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依法缴纳生育保险。很多用人单位为节约成本,逃避法律责任,故意不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造成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致使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劳动者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依法给予孕期女职工相应待遇,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HR风险提示

女职工在孕期时用人单位既不可以降低工资水平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在处理孕期女职工问题时以保护为原则。用人单位有必要为女职工依法缴纳生育保险,否则,因未缴纳生育保险,劳动者所享受的待遇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会使单位用工成本增加。

■ 典型案例

朱某诉某贸易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案情简介

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某贸易公司(https://www.daowen.com)

20103月,朱某入职某贸易公司担任行政文员职务。201210月,朱某开始休产假,但产假期间公司并没有按月向其支付工资。同时,因公司没有为朱某按月缴纳生育保险,导致朱某不能享受相应的孕期待遇,所以,朱某要求公司承担因生育而产生的医疗等相关费用以及支付产假工资。公司同意为朱某报销医疗费用,但认为朱某产假期间并未给单位提供劳动,不需要向其支付工资。朱某多次与公司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遂将某贸易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单位支付产假期间拖欠的工资。

审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女职工孕期待遇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发孕期职工工资,某贸易公司应当依法支付朱某孕期工资。

■ 法条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7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8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14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