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及标准

68. 用人 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及标准

■ 深度指导

一、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其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即:(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代通知金”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当发生用人单位可裁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者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给付标准

1.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3.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 HR风险提示

根据解除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法律、规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解除前12个月的劳动者的平均工资。

■ 典型案例

刘某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某销售公司

刘某于200761日入职某销售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811日至20131231日的《聘用合同》,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刘某于201287日提出辞职,辞职理由为其在职期间某销售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刘某要求某销售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某销售公司未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某销售公司应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5000元(计算方法:5000×5)。

■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4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