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双休日出差,加班工资的支付

129. 劳动者双休日出差,加班工资的支付

■ 深度指导

加班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于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获得加班费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同意加班;二是在标准工时外延长工作时间;三是延长的时间必须用在工作上。劳动者只有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才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费。现实中,有些工作岗位需要长期出差,这种情况下涉及劳动者工作超时及支付加班费的问题时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劳动者出差时间的不同,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计算加班费:

1.劳动者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短途外出,迟于标准工时制下的上班时间出发,早于下班时间回程的,因并未超时工作,所以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2.劳动者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跨越法定工作时间段,但不涉及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我国法律规定标准工时制下的法定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即为加班时间,应当依照实际的超时数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3.劳动者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跨越法定工作时间段,且涉及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情况。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者实际加班时间计算加班费,双休日加班可以通过安排劳动者补休来代替支付加班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4.劳动者出差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但在途时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在途时间劳动者虽然未提供具体的工作服务,但是,劳动者仍不能支配该时间,所以,在途时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的,应当依照加班时间来计算,在计算加班费时应当区分是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等不同情况,对于在途时间分别依照工资的150%、200% (无法安排补休)、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5.劳动者出差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和在途时间均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毫无疑问,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区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等不同情况, 对于服务时间和在途时间分别依照工资的150%、200% (无法安排补休)、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 HR风险提示

作为用人单位,对要求长期或者频繁因公出差的工作岗位,可以采用不定时工时制,以减少因加班问题产生的劳动争议。对偶尔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工作岗位,也可以通过补休的方式来代替支付加班费。(https://www.daowen.com)

■ 典型案例

马某诉某贸易公司支付加班费

案情简介

申请人:马某

被申请人:某贸易公司

201010月,马某入职某贸易公司担任部门主管,因贸易公司的行业特点,马某经常被公司安排在休息日出差考察或开会,有时法定节假日也要出差。20113月,马某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办理离职手续时要求公司依法向其支付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出差的加班费。公司对于马某要求支付加班费的理由不予认可,坚持不向马某支付,虽经马某多次找公司协商,但公司迟迟不予解决,马某遂将贸易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审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马某因工作原因而出差,属于加班,某贸易公司未安排马某倒休的,应当依法向马某支付加班费,马某的仲裁请求依法获得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