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患病员工解除合同应支付医疗补助

133. 用人 单位与患病 员工解除合同应支付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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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是《劳动法》中的一个专门概念,是为了保护患病员工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重要制度。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的期限和计算方法:(1)医疗期的期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需要指出的是,在计算医疗期时不同医疗期周期内的病假不能合并计算。

医疗期满的延长。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由此可见,员工医疗期超过法定标准后, 企业是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最终还是要看劳动者自身的身体状况及企业的选择,法律对此并不强行规定。医疗期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延长,也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医疗期的待遇。医疗期待遇主要是指员工在医疗期内,企业按照何种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上述两项的“有关规定”到底是指什么,并不明确,各地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或实施细则予以规范。

■ HR风险提示

从法律规定及企业管理上来讲,医疗期标准主要包括医疗期期限及计算方法、医疗期延长、医疗期待遇三个方面,对于医疗期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完全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自主确定,但是约定的标准不能低于法定标准的“底线”,否则,约定内容与法定医疗期标准出现冲突时,则应适用最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利益的标准。

■ 典型案例

焦某诉某机械公司支付医疗补助

案情简介

原告:焦某

被告:某机械公司

焦某于2007年入职某机械公司,工作岗位为技师。20127月,焦某因病住院,向公司请了病假。201211月,焦某病情仍然未好转,于是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但是,拒绝支付焦某相应的医疗期待遇。焦某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其应当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公司应当给予其相应的医疗期待遇。虽然多次找公司协商此事,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焦某遂将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审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焦某的工作年限,焦某应当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间依法享受相应的待遇,机械公司不得拒绝,焦某的请求应当获得支持。

■ 法条链接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3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4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5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9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