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受理范围
■ 深度指导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的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作为平等的主体发生的争议,与劳动争议的性质相同,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不同的是,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还包括了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发生的争议,这类争议因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故不适用调解、仲裁程序。《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这使得人事争议的仲裁案件受理范围与劳动争议的仲裁案件受理范围有所区别。
■ HR风险提示
虽然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受理范围,但事业单位在作出考核结果、处分决定时,仍应谨慎作出。
■ 典型案例
邬某诉某外国语小学要求确认某外国语小学解除聘用合同违法
案情简介
原告(申请人):邬某
被告(被申请人):某外国语小学
邬某1996年8月到某外国语小学工作,双方签订聘用合同。2016年6月29日,某外国语小学向邬某出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载明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16条,于2016年7月29日与邬某解除聘用合同。同年7月4日,某外国语小学向邬某出具了《区教育局直属各单位教职工学年度考核结果》,通知邬某在2014、2015学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邬某于同年7月14日向某外国语小学提交申诉书,对考核结果不予认同,请求复核。某外国语小学于同年7月18日作出《关于邬老师申诉书的复函》,对邬某提出的复核理由逐一进行答复,认为经考核组复核,原考核结果有效。2016年11月22日,某外国语小学向邬某出具《经济补偿金领取通知》,载明邬某截至2016年7月29日实际工作年限为20年,将按照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的计算方法(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向邬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017年2月8日,邬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某外国语小学解除聘用合同违法;2.按照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的计算方法(总计20个月),支付经济补偿金;3.某外国语小学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仲裁委裁决支持了邬某第2项仲裁请求,驳回了其第1项、第3项仲裁请求,邬某不服,诉至法院。(https://www.daowen.com)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邬某系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38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即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考核考评等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该案中,某外国语小学对邬某2014、2015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实清楚,某外国语小学据此解除与邬某聘用合同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虽邬某主张外国语小学对其考核结果的认定在内容上及程序上都不合法,但因考核考评产生的争议不属于法院人事争议案件处理的范围,故法院对上述考核结果的合法性不作审查。邬某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应通过复核、申诉途径解决。现邬某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已通过复核、申诉等途径推翻了某外国语小学对其作出的考核不合格的考核结果,故对邬某要求确认某外国语小学解除聘用合同违法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某外国语小学以邬某年度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聘用合同,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经查邬某不属于“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邬某要求某外国语小学支付20个月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依法有据,某外国语小学亦无异议,予以支持。邬某主张某外国语小学系违法解除聘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 法条链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16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37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38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52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