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
■ 深度指导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从公平的角度讲,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延长工作时间的合理劳动报酬。现实中,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情况比较普遍,劳动者为保住工作岗位,一般都会服从用人单位加班的安排,当劳动者加班之后,一些用人单位会少发甚至不发加班费。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若拒绝履行支付加班费的义务,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后,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HR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类型、岗位性质、加班的频次合理选择工时制度。例如,服务类企业的收银员、营业员、救生员、保洁员、保安等上班时间不适合标准工时制度的岗位,应当选择综合计算工时制,并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对于销售、司机等岗位,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产生加班纠纷,可以选择将销售、司机岗位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不定时工时制。对于标准工时制岗位,为避免加班纠纷,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加班管理制度,规定加班申请审批流程。
■ 典型案例
宋某要求某制造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案情简介
申请人:宋某
被申请人:某制造公司
宋某于2008年5月12日入职某制造公司,工作岗位为电工。宋某入职后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5月12日起至2012年5月30日止。2011年8月,宋某因公司经常要求加班向公司提出支付加班费的要求,公司未予答复,于是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加班费,公司同意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但是加班费公司不能支付。无奈之下,宋某将该制造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https://www.daowen.com)
审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结合全案事实及证据,宋某主张加班费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当限期足额支付。
■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85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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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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