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应向员工送达解除通知
■ 深度指导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应及时向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未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期间,劳动关系存续。
当遇到因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留存的送达地址变更而联系不到劳动者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劳动者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等进行邮寄送达。如果上述方式均无法有效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笔者认为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方式,包括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
■ HR风险提示
1.用人单位若对假期期满后不归、无故旷工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先直接通知其本人到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2.联系不到劳动者本人的,可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通知书,邮寄地址应为有效的送达地址,可为劳动者的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等,用人单位应保留邮寄凭证。
3.上述办法穷尽后,用人单位才可通过新闻媒介如报纸公告的形式向劳动者送达解除通知。
■ 典型案例
用人单位因未及时送达解除通知,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至解除通知送达日案情简介
被告(申请人):于某
被告(被申请人):某旅馆管理公司
某人力资源顾问公司为劳务派遣公司。2015年11月1日,某人力资源顾问公司与于某签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至2017年10月31日止,派遣于某至某旅馆管理公司工作。2016年3月23日至3月30日、6月15日至6月20日,余某在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颈部淋巴结核伴脓肿,血行播散型肺结核等,医生建议全休,于某实际工作至2016年3月23日,住院治疗未履行请假手续。2016年7月,于某收到某旅馆管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内容为:因2016年3月23日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至今未到用工单位上班,依照《劳动合同法》及某旅馆管理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您已形成事实旷工行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故通知于2016年7月20日解除劳动合同,某旅馆管理公司支付于某工资至2016年3月。2016年11月3日,某人力资源顾问公司向于某发出《返岗通知书》,载明:某旅馆管理公司某市门店于2016年11月1日通知我司,从2016年3月25日开始至今,未到岗也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现已构成严重旷工行为。现通知您于2016年11月6日早上9点到某旅馆管理公司某门市店报到,否则我司将对您直接作旷工处理。2016年11月14日,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人力资源顾问公司与某旅馆管理公司支付2016年4月1日至同年11月7日的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于某的请求。某人力资源顾问公司不服,认为于某旷工多日,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自动解除,不应再向于某支付工资,某旅馆管理公司未及时告知于某的情况,遂以于某和某旅馆管理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审理结果
某人力资源顾问公司与于某签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将于某派遣至某旅馆管理公司处工作,故某人力资源顾问公司为于某的用人单位,某旅馆管理公司为实际用工单位。某人力资源顾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对于某的各项义务。现某旅馆管理公司虽然于2016年7月向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某人力资源顾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并未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对某旅馆管理公司邮寄给于某的解除通知也并不知情,且于同年11月3日向于某发出了《返岗通知书》,故法院认为2016年4月1日至同年11月7日某人力资源顾问公司与于某仍存在劳动关系。但于某作为员工,应当至医院开具病假证明,向单位履行必备的病假申请手续,考虑到其所患疾病确实需要在家休养,不适合继续工作,二次出院小结中医生均建议全休,医院为其开具了部分时间的病假证明,某人力资源顾问公司与某旅馆管理公司未主动关心员工,在处理于某解除劳动关系问题上均存在过错,故某人力资源顾问公司与某旅馆管理公司应当支付于某2016年4月1日至同年11月7日的工资。
■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92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138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