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的纠纷
■ 深度指导
《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1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假。除了前述规定,各地针对婚假都有奖励假期的规定,各地一般另给7天左右的婚假,各地职工可遵循当地的规定。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6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员工休婚假,需向所在单位提出休假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后方可休假。员工处于婚假期间,享受正常的工作待遇,用人单位不可克扣工资。但员工在职期间未休婚假,相关法律法规亦未就未休假待遇作出明确的硬性规定,因此,员工无法就未休婚假的情况得到补偿。
■ HR风险提示
1.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可规定如何申请婚假,申请婚假时要求提供结婚证明等材料。
2.可规定员工休婚假的时间,如当年度休完等。
3.婚假期间不可不发或少发员工的原工资待遇。
■ 典型案例
王某在职期间未休婚假,离职时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婚假的补偿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https://www.daowen.com)
被申请人:某物业公司
王某于2011年3月18日入职某物业公司,担任会计,双方签订有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8月8日,某物业公司以王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提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而后王某办理了工作交接。王某主张,其于2011年6月1日结婚,在职期间,某物业公司未安排其休婚假,应支付其相应的补偿。某物业公司对王某的主张不予认可,主张王某从未向公司提出休假申请,故公司不应向其支付相应补偿。
审理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该案中,王某于2011年6月1日结婚,可依法享受婚假,但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未休婚假的情况作出硬性的规定,所以王某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未休婚假的工资补偿于法无据,仲裁委未予支持其请求。
■ 法条链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11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第1条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