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支付
■ 深度指导
劳务派遣是常见的一种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及劳动者三方的法律关系已经有法律界定,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实际是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用工单位虽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但由于被派遣劳动者实际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因此,用工单位同样需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相应的义务。例如,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劳动者与非劳务派遣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一样,有权利要求支付劳动报酬,但应注意区分请求主体。
当出现支付加班工资争议时,被派遣劳动者在通过劳动仲裁途径解决时,可以将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此举既可以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定责任主体,又可以最大程度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确定劳动报酬和加班工资由谁支付时,首先要审查劳务派遣协议是否对该事项作出了约定,劳动者对此约定是否明知,然后再确定如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加班工资。
■ HR风险提示
用工单位选择劳务派遣方式用工时,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还要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统筹兼顾,约定内容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 典型案例
廖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加班费
案情简介
申请人:廖某(https://www.daowen.com)
被申请人:某劳务派遣公司
廖某是某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2011年6月被该劳务派遣公司派到某服装公司车间工作,工资由该劳务派遣公司按月支付。2012年5月,服装公司接到一大批订单,因工期紧迫,因此多次安排廖某加班,结算工资时劳务派遣公司并没有向廖某支付加班费。廖某多次要求派遣公司支付加班费,派遣公司认为,加班是由服装公司安排的,加班费应当由服装公司承担,与某劳务派遣公司无关,不同意支付。廖某为追讨加班费,遂将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某服装公司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故追加某服装公司为被申请人。某服装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该公司安排廖某加班,应由其向廖某支付加班工资。
■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59条第1款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60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62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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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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