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2.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 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深度指导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根据上述两条款可看出,除《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所规定的即时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均须提前30天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若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第102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时,用人单位应主要承担两部分的举证责任,首先是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是否实际发生,其次是损失的发生与劳动者的离职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实践中,这两部分的举证是比较难的。所以,用人单位在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时,要有充分的证据,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 HR风险提示

1.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职责,与劳动者签署《岗位职责书》。

2.严格管理考勤制度。

3.每项工作具体到具体人员,明确分工,并采用签名的形式确认实施情况。

■ 典型案例

方某违反《劳动合同》和《外派协议书》约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方某应赔偿某精机工业公司损失

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精机工业公司

被申请人:方某

某精机工业公司与方某于20153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34日至201833日。201532日,双方签订一份《外派协议书》,约定某精机工业公司委派方某于201534日起办好手续后前往越南公司工作;合同期内方某可以享受每年两次、每次10天(含往返路程)的探亲假;方某未经某精机工业公司同意不得私自离开越南公司回到中国或其他地方,其他一切相关事宜均需经过越南公司安排;派驻越南公司合同时间为201534日至201833日(合计三年)等。2016212日,方某回国探亲休假,假期为十天。2016221日,方某在假期结束后便未返回越南上班。20165月,某精机工业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方某支付某精机工业公司赴越南工作的费用损失(损失包括签证费、交通费、护照费、翻译费、出入境体验检疫费、法律服务费、公证费、机票款)。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方某与某精机工业公司于20153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外派协议书》。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双方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外派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20162月,方某探亲假期结束后未返回其岗位工作,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224日解除,方某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外派协议书》的约定,方某应当赔偿某精机工业公司为其支付的赴越南工作的费用损失。除机票款外,方某应按未履行完的合同期间与应当履行的合同期间的比例折算应赔偿某精机工业公司的费用损失。关于机票款,方某已履行双方的《外派协议书》近一年,其首次赴越南的机票款和行包费以及在第一年内返回国内探亲的机票款属于方某已履行的合同期内合理的费用,不应认定为某精机工业公司的损失。某精机工业公司为方某支付了2016年返回国内后再次赴越南工作的机票款,因方某未再次赴越南工作,故该机票款应作为某精机工业公司的损失,方某应当赔偿。

■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37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8条第2款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法》

第102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