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的赔偿责任的主体
■ 深度指导
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对造成劳动者损害要承担相互“连带责任”,而这个“连带责任”应为“完全连带责任”,即指劳务派遣公司或用工单位都应当独立对派遣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无论是由哪方导致劳动者受损害。即使被派遣劳动者只起诉一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即在劳务派遣争议中,法院是有权利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告的。
■ HR风险提示
以下案例提醒用工单位注意,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在案例中充分的体现。既对那些借劳务派遣逃避责任的用工单位敲响了警钟,又提醒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严格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工资福利待遇等。
■ 典型案例
常某要求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情简介
申请人:常某
被申请人:某劳务派遣公司、某食品公司(https://www.daowen.com)
常某是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食品公司的员工,在2017年1月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经工伤部门鉴定,其所受伤害已经达到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柒级。常某要求劳务派遣公司、食品公司向其支付工伤待遇。劳务派遣公司以社会保险应由食品公司缴纳、《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该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为由拒绝了常某的要求。食品公司则认为常某是劳务派遣员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也拒绝了常某的要求。常某于是申请劳动仲裁。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属于用人单位,而食品公司则属于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支付加班工资、绩效奖金以及与工作岗位相关福利待遇的义务。常某的社会保险本应由用人单位也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为其缴纳,因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工伤待遇损失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食品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连带赔偿责任。
■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59条第1款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92条第2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