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生育保险待遇

159. 用人 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生育 保险,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生育保险待遇

■ 深度指导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含生育保险,没有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 HR风险提示

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分别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当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时,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是对员工提供的保障,同样也为用人单位建立起防火墙。

■ 典型案例

某服装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生育保险,王某主张生育保险待遇获支持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某服装公司

201397日,王某入职某服装公司从事营销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续订合同至201796日。《劳动合同》第7条规定,连续旷工三天或累计旷工五天以上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入职后,某服装公司为王某缴纳了“三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未为王某缴纳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20151216日,王某因临近预产期开始休产假,同年1223日,王某难产生育双胞胎,经与公司确认,王某可休产假158天。产假结束后,王某丈夫前往某服装公司,以双胞胎生病为由,口头提出为王某申请哺乳假,某服装公司未批准,王某亦未返岗工作。20166月,王某收到某服装公司寄送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其连续旷工达5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20168月,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服装公司支付生育津贴、承担其生育住院期间的费用。

审理结果

20151216日至2016523日,王某休产假158(晚育、难产、双胞胎),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的规定,王某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王某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故某服装公司应支付王某20151216日至2016523日的生育津贴差额。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故某服装公司应当支付王某可由生育保险报销部分的费用。

■ 法条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8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