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6. 劳动者失职给用人 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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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3项规定,劳动者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实践中,如何判定劳动者是否存在严重失职行为是因人而异、因行业而异、因事情而异的,并不能针对某一行为就判定该行为是否属于严重失职。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情形属于严重失职。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严重失职的情况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慎重。

判定劳动者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应看是否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用人单位是否有相关制度明确何种行为是严重失职行为;被判定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常规、习惯;用人单位针对不同岗位是否有明确的职责定位,被判定的行为是否在其应尽的职责范围内等。每个领域、每个行业、每个企业对严重失职均有各自不同的定义,所以不可以武断地判定某行为即为严重失职行为。

■ HR风险提示

1.用人单位针对不同岗位制定岗位职责,并向劳动者明示。不可在无规则的情况下,判定劳动者是否失职;

2.劳动者发生严重失职的情况时,应对其及时处理。

■ 典型案例

郑某因工作失职给某商贸中心造成损失,某商贸中心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某商贸中心

郑某于2016715日入职某商贸中心,双方签订2016715日至2017714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5000元,职务为会计,工作内容包括对外付款,付款时需要经过总经理王某的批准。20169915时左右,郑某在工作期间收到昵称为“王某”的QQ账号好友申请,郑某以为对方为总经理王某便添加其为好友,后在与“王某”聊天过程中,按照对方指示向开户名为张某,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为×××的银行账户转账159000元,后发现被骗,给某商贸中心造成经济损失159000元。郑某随后代表某商贸中心向公安部门报案。2016913日,某商贸公司以郑某严重失职为由与郑某解除了劳动合同。郑某认为某商贸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对外汇款转账需经总经理王某微信或电话指示同意,且均认可王某以前未通过发送QQ信息的形式向郑某发送过转账指示。郑某主张其系何某下级,其转账行为是在何某的帮助下完成,公司对外转账所需的“U盾”均掌握在何某处,为顺利完成对私账户转账,郑某是在何某的告知下才知道除自己掌握的对公账户外,还有其他公司对私账户,若何某不提供该对私账户,郑某不会成功完成转账行为,不致被骗。何某到庭作证称,其与郑某分别负责收款与支款两条线,双方在业务上不存在交叉,因自己资历较深,经验丰富,所以在业务上会给郑某提供帮助,郑某在对公账户无法完成对私汇款时,曾询问过郑某是否想王某汇报过,郑某表示王总已同意汇款,故帮助郑某完成对私转账,其帮助行为仅是出于同事间的互助意识。二人在此问题上,各执一词,均未提交证据加以佐证。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均认可郑某对外汇款前,需经总经理王某微信或电话指示同意,郑某仅凭当日添加的昵称为“王某”的QQ账号指示便汇款造成某商贸中心损失159000元,其不仅未尽到作为财务人员应尽的审慎义务,亦未尽到作为自然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另,在当前电信、网络诈骗高发态势下,此类诈骗模式已得到各类社会媒介的广泛宣传和曝光,一般人均应具有一定的防范心理,郑某作为公司会计,按照当天添加的QQ好友指示予以汇款的行为未尽到基本注意义务,应属重大过失。某商贸中心以郑某严重失职为由与郑某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故裁决驳回了郑某的仲裁请求。

■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3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