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以此为由辞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 深度指导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3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依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险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失业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用由劳动者、用人单位共同承担,而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用只由用人单位承担。
关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自始至终未缴纳任何社会保险;2.开始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晚于入职时间;3.缴纳社会保险的险种不全;4.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低于劳动者实际工资标准等。但现行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哪种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实践中,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用、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等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不予受理,劳动者可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任何社会保险,此情况完全符合法律中所规定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约用人成本,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此做法虽解决了一时的问题,但存在各种隐患,争议一旦发生非但不会减少成本,反而会增加用人成本。
■ HR风险提示
1.自员工入职时即办理社会保险的增员手续。此处笔者想特别强调一下制造业、重工业的用人单位,可实行先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增员手续,再要求员工入职。因为,当月办理社保的增员手续往往为下月生效,而该行业的工伤发生概率又高于其他行业,所以为了避免工伤发生时劳动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用人单位最好可以做到先办理社保增员,再入职;
2.以劳动者的实际工资作为社保缴纳的基数,切忌少缴;
3.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五种社会保险。
■ 典型案例
李某以某停车管理公司未为其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辞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某停车管理公司
李某于2015年1月1日入职某停车管理公司,任职业务员,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6年3月22日,李某以某停车管理公司未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某停车管理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某停车管理公司不同意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李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某停车管理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为李某缴纳了社会保险。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某停车管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采信李某所持某停车管理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主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某停车管理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