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变更纠纷

162. 事业 单位聘用合同变更纠纷

■ 深度指导

在处理因聘用合同变更导致的人事争议时,首先应明确,规定了人事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优先于劳动相关法律法规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之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后于2004年4月30日在法函〔2004〕30号中答复北京高院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案例中,在处理刘某与某医院关于适用期和聘用合同解除的相关问题时,优先适用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是部门规章,国务院办公厅于2002年7月6日予以转发,因此应视为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等同于行政法规。《意见》对聘用合同的解除有明确规定,且内容不违背上位法的规定,因此予以适用。

■ HR风险提示

事业单位和职工的行为不规范是直接导致人事争议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增强事业单位的行为规范意识尤为重要。行为不规范的主要表现是不遵守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规定,或不按规定履行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应主动提高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职工遵纪守法的意识,使事业单位和职工能够自觉遵守国家规定和履行聘用合同。

■ 典型案例

刘某在约定的服务期内提出辞职未获准

案情简介

原告(申请人):刘某

被告(被申请人):某医院

200834日,某医院与刘某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刘某到某医院工作,合同期限为20087月到2019731日,刘某在服务期十年内不可考研(定向除外)、调出。2008730日,某医院(甲方)与刘某(乙方)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8725日起至2019731日止。合同第17条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国家规定双方约定服务期限的除外);(2)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的:(3)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4)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5)依法服兵役的。合同第18条约定,除本合同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乙方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第28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014211日,刘某因工作环境及个人问题书面提出辞职,某医院未同意其辞职申请,并要求其20143月第一个工作日回院上班,刘某未回院上班。2014810日,刘某再次因工作环境和个人问题书面提出辞职,某医院未同意刘某的辞职申请。201496日,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并转移人事档案。201412月,仲裁委裁决驳回刘某的仲裁请求。刘某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并转移人事档案,某医院同意仲裁裁决。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4)依法服兵役的。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依据查明的事实,刘某与某医院签订的《协议书》及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十年,刘某应当遵守和履行合同约定,现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未满,刘某无法定事由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且在第一次提出辞职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正常工作,故其关于解除聘用合同并转移其档案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法条链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及管辖的请示》(京高法〔2003〕35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