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大规模裁员的条件及程序

64. 用人 单位可以大规模裁员的条件及程序

■ 深度指导

企业经营不善或经营战略调整时,为了降低成本或裁撤整个部门,一些企业选择裁员的方式。但裁员应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承担较大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员必须符合相关条件:

1.用人单位可以裁员的背景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https://www.daowen.com)

2.裁员人数

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

3.裁员程序

第一,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第二,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4.应当优先留用的人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5.不可裁掉的人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综上,企业在遇到经营瓶颈时,可以裁员,但裁员应符合相关程序。

■ HR风险提示

1.若需裁员,应符合相关条件。

2.裁员时要注意履行法定程序。

3.注意对特殊人员的留用。

■ 典型案例

不满足经济性裁员条件的,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原告(被申请人):某电子产品公司

被告(申请人):姚某

姚某于2014101日入职某电子产品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姚某月工资标准为16000元,岗位为市场专员,工作部门为新兴市场移动资产管理部门,该部门主要做车载导航产品的开发和市场营销,该部门总计18人。20166月,某电子产品公司以经济性裁员为由与姚某及部门另外17人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姚某认为某电子产品公司以经济性裁员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某电子产品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支持了姚某的仲裁请求。某电子产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某电子产品公司主张姚某所在部门严重亏损,公司经向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员工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后,方才进行经济性裁员,裁员程序合法合规,向姚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不应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为证明其主张,某电子产品公司提供的证据包括:1.姚某所在部门损益情况表(某电子产品公司制作),显示:20141月至20166月该部门一直严重亏损;2.会议纪要(未显示与会人员签字),显示时间为2016519日,会议地点为某电子产品公司北京分公司会议室,与会人员为姚某所在部门全体员工,主要内容为:考虑到部门多年亏损,市场竞争愈加激烈,某电子产品公司决定关闭新兴市场移动资产管理整个部门;3.收悉证明,显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于2016612日出具,内容为:“我科于2016612日收到某电子产品公司北京分公司交来的《授权书》《关于某电子产品公司北京分公司裁减人员的情况报告》(含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适用法律法规说明、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和标准,裁减人员名单)、《某电子产品公司营业执照》、《某电子产品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执照》、《会议纪要》(未出示职工大会签到表)材料。” 姚某则主张:某电子产品公司裁减人数不符合经济性裁员的要求;某电子产品公司未就裁员听取员工意见,裁员行为不是经济性裁员。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某电子产品公司主张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标准,依法与姚某解除劳动关系。但该公司提交的部门损益情况表为该公司自行制作且仅有数据未体现计算依据,会议纪要未显示与会人员的签字,收悉证明亦表明该公司未出示职工大会签到表。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符合经济性裁员的人数标准、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了工会或职工的意见,故某电子产品公司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该公司解除与姚某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支付姚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4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42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