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加班工资的支付

125.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加班工资的支付

■ 深度指导

用人单位为了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往往在单位内部设立一个或是几个管理岗位,招聘一批具有管理经验的劳动者担负领导职能。由于岗位的特殊性,管理人员与接受公司管理指挥的普通劳动者不同,管理人员工作能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弹性较大,一般都不会按时上下班。当管理人员出现经常因工作加班时,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需要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也就是超时工作是加班费支付的构成要件之一,除此之外,劳动者加班应当由用人单位安排,并且加班内容要与工作有关,消极怠工和懈怠行为也可能导致工作时间的延长,但是,却不能算作加班。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负责某个部门或是公司整体业务的运作,工作强度较大,工作时间也往往较其他岗位要长,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延长及延长时间不确定性是管理岗位的一个重要特点,当加班事实出现时,管理人员可以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来要求支付加班费。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以上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必须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且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同时,《劳动法》又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单位的管理人员只要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应当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安排管理人员加班的,也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否则,劳动者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HR风险提示

单位的管理人员对于用人单位非常重要,因加班费是否支付而造成劳动者离职有可能会给单位带来重大影响,所以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在签订时应当区别于其他劳动者。单位的管理人员因其工作性质的不同,单位可以选择不定时工时制的用工方式,该制度比较适合不能按时上下班的工种使用,可以避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是否加班产生的争议。不过,该制度在实行之前应当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 典型案例

康某诉某投资公司支付加班费

案情简介

申请人:康某

被申请人:某投资公司

201011月,康某入职某投资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入职后由于投资公司事务较多,时常因接待客户而加班。20118月,康某向公司提出离职,同时要求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加班费。公司批准康某离职,但是拒绝支付加班费,理由是:康某的职务是总经理,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确定高级管理人员工资的时候已经考虑到了加班的因素,公司有权利不向总经理支付加班费。康某多次找公司协商解决此事均未解决,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审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康某与投资公司属于劳动关系,公司安排康某加班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康某加班费,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是康某的法定权利,公司提出康某属于高级管理人员而拒绝支付加班费的理由不能成立。

■ 法条链接

《劳动法》

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