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

153. 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

■ 深度指导

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经相关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受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之后劳动者又就工伤保险待遇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则人民法院应综合衡量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对赔偿协议的效力作出具体判断。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签订的,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那么应该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协议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判决用人单位补足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 HR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人身损害事故,若没有侵权第三人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与员工达成调解协议,在合理的赔偿范围内承担雇主的法律责任。否则员工可能因得不到合理的治疗和赔偿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申请,若被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员工可以依据此裁决申请用人单位依照工伤待遇的标准向其赔偿。

■ 典型案例

雷某与某机械公司达成工伤私了协议,后雷某申请仲裁,要求某机械公司向其支付工伤费用

案情简介(https://www.daowen.com)

申请人:雷某

被申请人:某机械公司

雷某于2016614日入职某机械公司,从事设计工作,月工资2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机械公司未为雷某缴纳社会保险。20161218日下午,雷某在工作期间受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7731日,某机械公司与雷某签订了《工伤私了协议》,某机械公司向雷某一次性支付了后续医疗费、工伤伤残补助金、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共计33600元,雷某确认已收到该笔款项。20171016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雷某为九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雷某支付了工伤鉴定费、检查费。20171115日,雷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机械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检查费。

审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工伤鉴定费问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某机械公司未给雷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属实,故其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雷某支付相关工伤待遇。雷某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为因工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评定伤残等级为九级,共花费鉴定费用及检查费507元。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自20161218日至2017418日)。据此,某机械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法律规定向雷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4384.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384.5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及检查费507元。某机械公司提出,双方已于2017731日达成《工伤私了协议》,且已按协议支付雷某33600元,故不应再承担相关工伤费用。而仲裁委认为该《工伤私了协议》是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作出的,且该协议内容的赔偿结果与某机械公司实际应承担的工伤赔付责任相差较大,因此核减某机械公司已经支付33600元,还应向雷某支付536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