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承包后职工发生工伤的担责主体
■ 深度指导
对承包经营能否转移工伤责任的问题,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均持否定态度。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与发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只订立了承包合同,合同中对包工负责人的工伤问题有明确约定,则按照合同执行。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与发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工负责人发生工伤的,虽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了工伤责任免责条款,也属无效条款,发包单位仍是工伤责任主体。而包工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因发包人是个人,不具备招工主体资格,发包单位仍然是连带工伤责任主体。
■ HR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应当意识到对内承包和对外承包工程或项目都应当选择适格的承包者,以排除事故风险的法律责任。另外需注意的是,在受伤员工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员工仍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即“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典型案例
承包者不具备招用劳动者主体资格的,发生工伤事故后,发包方可作为担责主体被追究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案情简介
申请人:刘某
刘某受聘于某建筑公司。6个月前,刘某在工作时因脚手架断裂,不幸摔伤,已经花去医疗费用20万余元。当刘某去找建筑公司要求按工伤处理时,建筑公司却表示已经将该工程承包给了李某,且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李某负责。建筑公司认为,刘某在李某所管的工程队工作,故他应该去找李某赔偿,不能找建筑公司。可李某考虑到整个工程也赚不到20万元,出事后,李某就回老家了,从未露面。刘某经做伤残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刘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建筑公司落实工伤待遇。
审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认定某建筑公司将工程承包给没有用人资质的个人,并不能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刘某虽然是由承包人雇用的员工,但与某建筑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某建筑公司就应该按相关法律及政策的规定落实刘某的工伤伤残待遇,裁决某建筑公司支付刘某一次性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