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双薪的支付

101. 年底双薪的支付

■ 深度指导

年底时,很多用人单位都会向劳动者发放年终奖或是年底双薪,那么“年底双薪”与“年终奖”有什么区别和联系,需要具体分析。

一、年底双薪与年终奖的区别

虽然两者都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都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都不是强制支付,但是两者也存在明显的区别。

年底双薪实际上就是单位额外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它的发放标准是根据劳动者上个月的工资数额确定的,发放的时间是本年度最后一个月同当月工资一起发放。年底双薪与奖金的发放条件也是有一定区别的,年底双薪发放的决定因素是年底时劳动者是否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只要年底劳动者仍在公司工作就可以获得。年终奖属于奖金的范畴,一般是在对劳动者全年工作进行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考核结果相应发放,发放数额弹性较大,没有金额的限制。这是年终奖与年底双薪的重要区别。

二、劳动者有争取“年底双薪”与“年终奖”的权利

虽然年底双薪并不是所有单位都发放,但是如果在公司的规章制度或是劳动合同中对发放“年底双薪”与“年终奖”有具体规定的,应当依照该规定执行,劳动者符合获取条件的,有权利要求单位发放,单位拒绝发放的,劳动者有权利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其合法权益。

■ HR风险提示

年底双薪与年终奖是一项重要的激励方式,对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及稳定长期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作用,用人单位应当善于利用该制度为公司服务。年终奖与年底双薪没必要并列适用,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种方式来适用,具体使用时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对适用条件作出详细规范,避免因约定不清造成的法律纠纷。

■ 典型案例

杨某要求某物业公司足额支付“十三薪”(https://www.daowen.com)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某物业公司

杨某于2012319日入职某物业公司,担任电工,月工资3000元,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其最后工作至2016226日。2016318日,杨某将某物业公司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张:某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足额向其支付2015年度的“十三薪”,某物业管理公司仅向其支付1800元,其月工资为3000元,某物业公司应向其支付尚未支付的“十三薪”1200元。

某物业公司则主张:十三薪实为2015年年终奖金,该奖金并非劳动合同约定必须发放的项目,而是根据公司2015年的经营情况决定发放的,且杨某不符合十三薪(即年终奖金)剩余40%的发放条件,为证明其主张,某物业公司提交《2015年年终奖方案》。该方案显示:“年终奖分两次发放,第一次于2016春节前(二月份)发放60%,第二次于2016年春节后(三月份)发放剩余40%年终奖金。在第一次发放当日前离职员工将不予发放年终奖金,于第二次发放当日前离职员工不予发放剩余的40%年终奖金。”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某物业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将《2015年年终奖方案》公示告知杨某,杨某亦不予认可,且杨某2015年已工作整个年度,某物业公司应支付其全年度的奖金,扣除已支付的部分,某物业公司应依法支付杨某2015年十三薪差额1200元。

■ 法条链接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7条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