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病、非因工负伤后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 深度指导
医疗期的概念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的期限劳动者可享受的医疗期是根据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核算的,具体标准如下: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0至10年10年以上5年以下3个月6个月5年至10年6个月9个月10年至15年12个月15年至20年18个月20年以上24个月若职工连续休医疗期,则应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若间断休医疗期,则累计计算,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内的劳动关系解除、终止问题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续延至医疗期期满为止。劳动者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到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或按解除前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代通知金”,并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放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过医疗期后的劳动关系解除、终止问题对某些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劳动者,如在应享受的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医疗期过后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同一般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的理由、程序一致。
■ HR风险提示
组织员工进行入职体检很多企业认为,入职体检增加成本,所以省略此程序。其实不然,若在日后的工作当中,出现相关情况,反而增加用工成本。同时,亦为了维护员工的自身健康权利,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入职体检,最好可以做到定期体检。
员工医疗期结束后及时通知其返岗工作劳动者有义务在其疾病治愈后及时返岗工作。作为管理方的用人单位亦负有义务了解患病员工的情况,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若员工在医疗期内,尚未康复,员工可继续病休,此时用人单位应向员工支付病假工资;若员工在医疗期内已治愈,则应及时向员工发出返岗通知,若员工未及时返岗,单位可根据管理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办理完备手续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需将材料准备完备。针对曾处于医疗期的员工,应协助员工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典型案例
康某要求某公关公司支付医疗期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情简介(https://www.daowen.com)
申请人:康某
被申请人:某公关公司
康某于2007年开始参加工作。其于2011年6月1日入职某公关公司,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康某的月薪为9000元。康某于2012年12月查出患有膜性肾病,其于2013年1月1日起住院治疗,2013年2月1日出院,并向某公关公司递交为期一个月的病假条。康某自2013年2月1日起未到岗上班。2013年2月15日,某公关公司以康某出院后未到岗上班为由,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康某认为某公关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要求某公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审理结果
根据康某的工龄及其在某公关公司的工作年限,其可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康某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治疗,其虽于2013年2月1日出院,但根据医院出具的病假条,其身体状况仍不适宜到岗工作,且至2013年2月28日,康某仍处于医疗期内,故康某有权遵医嘱休病假。某公关公司因康某于病假期间未到岗工作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该公司应支付康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42条第3项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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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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