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的支付

112. 病假工资的支付

■ 深度指导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病假期劳动者可以获得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数额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是劳动合同的约定确定。

劳动者在请病假的时候往往会涉及医疗期的计算,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确定了医疗期实际上就确定了劳动者可以享受病假工资的期限,《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就病假及病假工资支付问题,很多地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只要不超出法律法规的限制范围,那么地方性法规在本地区就可以优先适用,在计算病假工资时也应当依照当地规定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病假工资的计算方式是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病假工资计算方式之后,只要是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就应当依照双方约定的标准计算病假工资,这也是为了体现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立法意图。

■ HR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仅应当参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还应当参照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标准较高的,依照该标准计算。

向患病的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关怀和帮助,对提升用人单位的形象和增强员工的凝聚力有积极作用,是值得提倡的。

■ 典型案例

严某诉某信息技术公司要求支付病假期间工资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严某(https://www.daowen.com)

被申请人:某信息技术公司

严某于20157月入职某信息技术公司,任职总经理,月工资标准为12000元。2016523日,严某因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受伤就诊,于2016617日出院后在其母吕某家休养。后因伤情严重无法提供劳动,严某以某信息技术公司拖欠工资为由,于20171月提出离职,201731日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严某在受伤住院及在其母吕某家修养期间,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就工作内容、工作安排及伤情问题进行过沟通。20174月,严某以某信息技术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某信息技术公司按照每月12000元标准向其支付2016523日至201731日病假期间的工资。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2016523日至201731日期间,严某受伤住院治疗,后在家休养,某信息技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对严某受伤及休养的事实明知,且未提出异议,应视其认可严某病假的事实,某信息技术公司应当支付严某上述期间的病假工资,就病假工资的标准,因双方未明确约定,某信息技术公司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予以支付。

■ 法条链接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9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2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3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4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5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