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自愿加班无权向单位索要加班工资

130. 职工自愿加班无权向 单位索要加班工资

■ 深度指导

劳动者未经过用人单位批准而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要解释该问题,必须对自愿加班的法律问题做具体分析。

1.何为自愿加班

自愿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没有经用人单位安排,也没有在用人单位处留存任何加班记录情况下自愿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反之,只要是得到单位通知而延长工作时间的,或者是在单位处留存加班记录,都属于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加班费。

2.员工自愿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

根据法律规定,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向劳动者依法支付加班费。也就是加班费支付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相反,若是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安排而自愿加班的,不符合要求支付加班费的条件。从法理上来讲,员工自愿加班是对自己休息权的主动放弃,而不是休息权被剥夺,所以,员工自愿加班是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

3.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不能认定为自愿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

(1) 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承认员工自愿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为加班,则员工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关于加班的规定,只要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就是有效的,对员工和用人单位都有约束力。

(2) 用人单位已在事实上默认了自愿加班(如允许员工打加班卡),或对于员工自愿加班已有支付加班费的先例,那么,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

(3) 劳动者“被自愿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同时要求劳动者签署自愿加班的协议或是声明,此种行为属于逃避法定义务,应当受到惩罚,劳动者有权利要求支付加班费。

■ HR风险提示

加班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用工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或是规章制度中对加班的程序、加班费用、倒休制度等作出详细的规定,以便在具体操作时有据可循。

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及备案程序,由劳动者填写加班申请或是加班安排表,交由主管领导签字,最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劳动者未履行上述程序的,不能认定为加班。

■ 典型案例

艺术装饰公司厂长徐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案情简介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某艺术装饰公司

徐某2015623日进入某艺术装饰公司任厂长一职,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5623日至2017622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没有要求劳动者加班,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加班报酬。201693日,某艺术装饰公司向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以徐某任职期间未作报备、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擅自于2016831日至92日连续旷工达三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解除后,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其在某艺术装饰公司任职期间存在工作日延时加班、双休日加班的情况,要求某艺术装饰公司向其支付加班费。为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徐某提交了工作往来邮件、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

审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时加班或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但前提应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徐某的岗位为厂长,其在工作时间的安排上应有充分的自主性,某艺术装饰公司对徐某在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的人身管理性较低。故仲裁委认为某艺术装饰公司为保证其合法权利、防止过度支付劳动报酬,在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非用人单位安排徐某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并无不当。在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加班系受用人单位安排的情形下,徐某要求某艺术装饰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缺乏依据,不应获得支持。

■ 法条链接

《劳动法》

第41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