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问题
■ 深度指导
关于退休年龄,正常情况下,我国现行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岁。职工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连续工龄或者连续工作年限满10年。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劳动能力的鉴定统一由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做出鉴定结论。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导致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动关系处理。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
依据上述规定,2007年1月至2010年5月可将李某与B公司的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2010年6月起李某与B公司的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而双方关系的转变的关键点为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领取了退休金。《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故当事人不能基于劳务关系而要求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向其支付相关待遇。
■ HR风险提示
1.在劳动者未退休前,依法缴纳养老保险。
2.对达到可以办理退休手续的员工,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3.聘用内退员工时,要求其出具内退证明、社保缴纳情况证明等材料。
4.聘用已退休的员工,要求其出具退休证明、领取养老金或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与该类人员可签订《聘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劳动者的情况。
■ 典型案例(https://www.daowen.com)
李某于某工程公司聘用合同到期后,公司决定终止关系,李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李某于2006年在某制造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办理内退手续。2007年李某被B公司聘用,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的《聘用合同》,约定B公司每月向李某支付工资5000元。2010年5月李某年满60周岁,自2010年6月起李某开始领取退休金。2011年12月1日,B公司提出其与李某的《聘用合同》于2012年1月1日到期,公司决定终止聘用合同。李某主张,B公司提出终止聘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B公司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B公司对李某的主张不予认可,主张李某已依法领取退休金,公司无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李某于2010年6月起开始领取退休金,其与B公司于当月起为劳务关系,双方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李某要求B公司支付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申请请求不予支持。
■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8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