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同样享受工伤待遇

88. 非全日制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同样享受工伤待遇

■ 深度指导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两者在社会保险上存在区别,全日制用工中,社会保险实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而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由于可能存在一个以上的用工单位,故国家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执行特殊规定。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只负责缴纳工伤保险。

关于非全日制工是否存在试用期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属于灵活用工形式,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比全日制用工要强,而且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收入也往往低于全日制职工,所以更应该严格控制试用期。

■ HR风险提示

1.用人单位应当与非全日制工签订劳动合同

尽管《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工可以采口头协议,但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就用工性质产生争议,很有必要签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非全日制工缴纳工伤保险

非全日制工可能有多家用工单位,每一用工单位不因其他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而免于承担缴纳义务。

■ 典型案例

鲍某要求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某环境工程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情简介

申请人:鲍某(https://www.daowen.com)

被申请人:某环境工程公司

鲍某于2016222日入职某环境工程公司,双方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222日至2017222日;鲍某担任保洁岗位,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工资每15天发放一次,月工资2000元。鲍某在职期间,某环境工程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2016628日,鲍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此后未再到岗上班。20161031日鲍某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7420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性致残等级标准八级。2017710日,鲍某向某环境工程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载明“本人自2016222日入职贵公司,在贵公司担任保洁职务,因贵公司未依法为我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且有拖欠工资未发放,现告知贵司:解除我与贵公司的劳动关系”。某环境工程公司于2017711日签收。随后鲍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与某环境工程公司自2016222日至2017711日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某环境工程公司给予工伤赔偿。某环境工程公司辩称,认可2016222日至2017222日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已口头约定不再续约,因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222日解除,且双方签订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某环境工程公司没有为鲍某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某环境工程公司虽主张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就口头进行了解除,但就此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在鲍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不予采信。鲍某于2017710日向某环境工程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某环境工程公司于2017711日签收,故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6222日至2017711日。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用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据此,虽然某环境工程公司与鲍某签订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也应依法为其办理工伤保险,裁决某环境工程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向鲍某赔偿。

■ 法条链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

1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劳动合同法》

第70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